警察配偶异地调动条件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警察配偶异地调动条件有:1、夫妻其中一方为公安机关在职在编人民警察,另一方为本省公务员,双方在省内不同地级以上市工作生活;2、由夫妻中的公安民警一方提出调动申请,申请调往地须为配偶所在地公安机关;3、分居两年以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异地调动条件:1、不符合国家晚婚政策;2、近3年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或近3年受过党纪政纪处分;3、因病不能正常工作;4、夫妻其中一方因干部轮岗交流、异地任职等原因造成两地分居;5、按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政策,不满最低服务期限;6、其他不符合公务员(人民警察)转任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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