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实行住房限购政策
自2016年10月7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时间认定:新建商品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住房限购政策视具体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银发〔2015〕305号和银发〔2016〕26号文件规定,实施限购城市首次购房和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自2016年10月7日起,对我市相关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按照国家政策,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二)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三)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四)对于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对于本意见实施之前已签订认购书且交付定金、或已交付首付款、未正式网签合同的居民家庭购房行为,如能提供认购书及定金电子进账单原件或首付款电子进账单原件,则最低首付款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监分局将继续加强监管并指导各商业银行分类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并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风险控制。
具体来说:
1、 对已具有1套住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用《东莞市作业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用暂住证在本市没具有住宅且接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宅(含新建产品住宅和二手住宅)。
2、 外地居民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东莞接连满五年交税证实(指个人所得税)或者在东莞接连满五年的社会保险证实;
2)有东莞合法有用的暂住证;
3)购房人在东莞没有房子,假如现已成婚,夫妻两边在在东莞没有房子;
4)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本。
5)假如在东莞以外的当地借款买过一套房,契合以上条件在东莞再借款买房,首付款要60%以上(包含60%),借款利率上浮10%。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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