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5-10-04
主要是诉讼期限是3个月,而此时大多数相对人还在被限制人身自由。还有就是行政复议过程比较繁多,当事人手续繁絮。我国现今进城务工、经商、求学人员的数量十分庞大,被实施劳动教养的人中,这种流动人口占有很大的比例。如果原告住所地法院对因劳动教养提的行政诉讼案件无管辖权,会给他们进行司法救济来很大困难。对于外出务工、经商、求学人员来说,一旦被劳动教养,就失去人身自由,只能委托家中亲属代为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只能到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不论经济上、空间上和时间上无疑都给被劳动教养人带来很大的困难和阻碍,不利于被劳动教养人员及时通过司法救济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因此,认定劳动教养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被劳动教养人员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选择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自由地或被告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有利于被劳动教养人员实施司法救济。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此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外,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先向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没有明文规定必须要有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因此,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