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法务总监离职,公司法务纳入总经办管理。总经办管理相对严格,要求考勤制度加强,要求打卡管理及工作日志汇报。法务主管不服,主动提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书,并要求经济补偿金。起诉原因:1、未经本人协商一致,单方面调岗。2、未与本人协商,将实际工作中不定时的工作制变为标准工时制。原来有看过法务起诉公司的案例,公司法务有职责把控公司法律风险。请问这种案件,公司可以反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