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年把人打成轻微伤会不会构成犯罪

如题所述

正义网河南9月6日讯(通讯员 向阳 保平)2006年以来,禹州市检察院围绕解决民生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审查逮捕阶段探索建立了轻微案件刑事和解制度,对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一般的过失犯罪案件以及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和解的方式进行结案。一年多来,有32起案件通过和解实现了案结事了,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增进了社会和谐。 法律的温情尝试 交通肇事命案和解 2006年3月的一天夜晚,司机辛义驾驶车途径一处正修筑的公路时,与前方同向行驶、但未靠侧道行走的骑自行车人刘某某相撞,致刘某某当场死亡。辛义见对方人较多,因害怕挨打遂驾车逃离现场,但跑出2公里后就心到后悔,遂到附近派出所交警中队投案自首。经现场勘验,辛义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肇事者辛义通过其单位和司法机关,向受害方表达了悔过和道歉。在乡民调组织的主持下,辛家与受害方达成和解协议,积极筹款赔偿受害方10万元,受害方对辛义表示谅解,并提出书面申请,不再追究辛义的一切责任。 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随后又投案自首,此案既有从重处理情节,也有从宽处理情节,是否适用逮捕措施,当时产生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辛义交通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应当批捕;另一种意见认为,辛义是过失犯罪,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不大,又与受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可以依法不予批捕。围绕两种意见经过讨论,意见逐步一致:辛义逃离现场不久便投案自首,与肇事后逃逸行为有明显不同。同时,检察机关在调查中了解到:辛义的妻子没有工作,父母均已年迈,孩子正在上高中,全家依靠他的工资维持生计。事发后,辛的家人多次到受害方家中看望,并变卖房产、积极进行经济赔偿,得到了受害方的谅解。检察机关在核实双方和解的真实情况后,对辛义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事后,检察机关在回访中了解到,辛义释放后,对受害人家庭经常给予关照,受害人家属也对处理结果满意。见到主办此案的检察官,辛义充满了感激,说:原来想家庭、孩子都没啥指望了,没想到检察院能对我从轻处理,使我和我的家人重新开始了新的生活,是检察院挽救了我全家。 【点评】此案的和解解决,给检察机关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带来了许多启示:一是打击是刑事执法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刑事执法的目的在于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二是在刑事执法中,既有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的一面,也有对轻微刑事案件从宽处理的一面。三是对轻伤害、交通肇事等轻微刑事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相互和解,对嫌疑人从轻处理比从重处理更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 "刑事和解"的成功实践 婆媳五载恩怨一朝消解 2002年5月,邹珍的丈夫遇矿难身亡。经协商,煤矿赔偿邹珍各种费用11.5万元,其中包括婆婆周某某赡养费2.8万多元。不久邹珍带着3个孩子改嫁他乡,周某某向邹珍追要赡养费,但邹总以诸多理由予以推托。2003年1月,周某某提起追要赡养费诉讼。经调查,人民法院认为邹珍家有执行能力。2003年1月,法院判决邹珍支付婆婆赡养费,但邹拒不执行,并多次躲避、逃避法院的执行。2006年法院两次对邹珍司法拘留。今年元月,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将邹珍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对家庭内部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应尽量促成其和谐解决。检察干警首先对邹珍开展帮扶教育,并会同公安、法院、邹珍的亲属共同做好双方矛盾化解工作。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邹珍与婆婆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邹支付婆婆赡养费1.1万元,婆婆周某某在得到能经常看望孙子的保证后,放弃了余下的1.7万多元赡养费的诉求。 【点评】此案由家庭内部矛盾而引发。案中的邹珍应负更多的责任。但如果对邹珍进行了刑事追究,则婆媳矛盾会进一步加深,祖、孙间裂痕也会随之增大。在检察机关、法院等多方努力下,邹珍与婆婆最终实现了和解,消除了双方长达五年的矛盾纠葛,促进了家庭和谐。如今,婆媳两人相处融洽,邹时常带儿子回家看望奶奶,70多岁的周某某又重新享受到了天伦之乐。 和解--操戈乡邻握手言欢 2006年12月一天傍晚,西部某山村的卫岭酒后因口渴想买瓶绿茶,走进邻居文某某的小店,进屋后见几人正在打麻将,喊了几声没人应声,这让他觉得很伤面子,借着酒劲将麻将桌掀翻,店主文某某遂与卫岭发生撕扯,文某某用一个钢管追打卫岭,卫岭拿起小木凳与之对打,打斗中卫岭将文某某砸成轻伤。2007年元月25日,公安机关将卫岭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 检察机关在提审卫岭时,卫岭表达了"愿意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并积极赔偿损失,希望得到受害人谅解"的意愿。3日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卫岭家一次性赔偿文某某医疗费用3000元,文某某表示不再追究卫岭的责任。次日,文某某突然对之前的调解表示反悔,理由是看病花钱较多,对方赔偿的较少。 经过深入宣讲教育,卫岭家属又主动赔偿文某某一些费用,双方重新达成了和解协议。检察机关召集见证人召开了"和解见证会",对双方和解及赔偿履约情况进行了验证,制作了和解备忘录。双方当事人对结果表示满意,对检察机关促进和解表示了衷心感谢,并相互握手以示和谐相处。 【点评】此类案件大多是一时激愤、冲动而案发,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不大。案件的和谐解决,有利于化解双方的矛盾纠葛,避免结怨,也有利于农村的和谐与稳定。检察机关积极调和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行动,也得到了农村基层组织的支持与配合。 和解--花季少年重返校园 2006年8月的一天,放暑假的16岁少年浩阳约了5个伙伴来家玩。中午,几个少年贪杯喝了些酒,酒后分乘2俩摩托去附近的水库洗澡。途中见一辆载有3少年的摩托超过了他们,6个少年就奋力追赶,因追赶慌张,浩阳等人的摩托撞在了3少年的摩托上,结果前轮胎被撞破。因索要修理费,浩阳领着5个伙伴对3少年进行殴打,并将其中2少年的40元钱夺走。经鉴定,挨打的3名少年一个轻伤、一个轻微伤。 受害人方了解到浩阳为在校学生,犯罪后有较好的态度,其家长积极主动赔礼道歉,原谅了他的无知与冲动,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理。 同时,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此案是寻衅滋事行为,而不是严重的抢劫犯罪。在此案调查时,检察机关还了解到:浩阳等人主观恶性不大,案发主要是喝酒多,控制不住自己。 根据调查了解情况,检察机关认为:浩阳涉嫌犯罪出于偶然,又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家庭具备有效监护条件,可以被教育和改造。检察机关召集当事人双方及其监护人召开座谈会。几个孩子的监护人都表示理解和支持,双方就医疗费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检察机关依据案件情况,对浩阳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浩阳释放后,其父母激动的说:原来担心孩子进去后跟着坏人学坏,这下孩子有救了!谢谢检察官给了孩子改过自新的机会。在检察机关、浩阳父母的共同帮教下,5月20日,满怀新的憧憬,浩阳开始了新的校园生活。 【点评】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也是一个需要特殊呵护、关爱的社会群体。禹州市检察院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情节一般的未成年人犯罪或在校学生犯罪,贯彻从轻宽缓的刑事政策。对有悔罪认罪表现、具备监护条件、已签订帮教措施的初犯、偶犯、从犯,预备、中止、未遂犯,以及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等8类未成年人犯罪,积极促进与受害方就民事经济达成和解,努力为未成年人创造改过自新的机会,促进对他们的教育和挽救。 如何防止"剑走偏锋" 禹州市检察院"刑事和解"的探索和实践,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和支持,但也有人有所担心:"刑事和解"会不会损坏公平正义,会不会"剑走偏锋"? "我们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点。"主管侦监工作的副检察长陈国欣说。为确保"刑事和解"制度能够正确适用,禹州市检察院从三个方面,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进行约束和规范。 在案件适用范围上,他们把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界定为三类:一是由邻里纠纷、家庭内部矛盾以及农田、宅基、债务等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二是一般、轻微的过失犯罪案件。三是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初犯、偶犯、从犯,预备、中止、未遂犯以及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未成年犯等。为防止刑事和解的不当滥用,他们明确规定:嫌疑人具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轻伤害犯罪中的惯犯、累犯以及雇凶伤人、报复伤人、涉黑涉恶、聚众斗殴伤人等恶性犯罪;交通肇事后逃逸等三类案件不能适用刑事和解。 在适用条件上,规定了四个必备的前提要件: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是嫌疑人承认全部犯罪事实,有明显悔罪表现;三是双方和解均出于真实自愿;四是犯罪主体容易被改造,如初犯、偶犯、未成年犯等等。 为保证刑事和解正确适用,取得良好效果,禹州市检察院还在和解过程中做到了两个坚持: 坚持双向保护。采取三项措施,对受害人、嫌疑人权益实行双向保护,一是做到"三项告知",即告知当事人双方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告知刑事和解的意义和法律政策依据,告知法律政策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的各项规定。二是充分尊重受害人对和解的意见,积极协调加害方对受害人给予经济赔偿,并要求加害方对受害人的安全给予保障。三是对双方已有明确调解意向的案件,简化法律文书和工作程序,实行快速办理,提高工作效率,尽快落实和解成果。四是对影响较小、受害人放弃所有诉权,没有继续诉讼必要的案件,建议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坚持回访帮教。为巩固和解成果,禹州市检察院推行了跟踪回访制和联合帮教制:对刑事和解案件实行统一登记、建立档案,由科室组织定期进行个案回访,发现矛盾,及时消化处理。与案发地公安派出所、基层组织建立联合帮教小组,共同做好释放后犯罪嫌疑人的帮教工作,对其承诺的有关安全义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建立起帮教小组26个,开展案后访查70余次,消解新的矛盾6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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