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销售增值税的问题

二手车交易的相关问题:
1.只要是销售二手车必须使用《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才可以办理转籍吗?如果是在国税机关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自己有增值税发票的话是否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然后去办理过户手续?
2.我找了一些资料看了之后有一个说法是,如果是在国税机关登记的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以后用自己开具的发票去二手车交易市场换《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不需要交税,但是纳税人需要在自己下个月的纳税申报的时候进行申报。其中如果销售二手车的一方是一般纳税人,并且购进这辆车的时候抵扣了进项税的话,就需要开具17%的增值税税率专用发票,用发票联去二手车交易市场去换取《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抵扣联交给购买方做抵扣使用,这样做是否合规?
3.个体运输户挂靠物流企业进行对外经营的,如果个体工商户想把自己的车辆不在物流企业挂靠了,想转到自己名下,是否需要缴税?第一种的选择是不交税,因为,事实上这个车的所有权本来也没有发生变化,一直是个体户所有,自己的车给自己是不需要交税的;另外的一种选择是,虽然这个车是个体户自己的,但是机动车登记证上写的是物流企业的名字,从一家企业过户到个人名下是要交税的?
4.个体运输户挂靠物流企业,物流企业是否需要入账,不入账的话如何处理?
5.如果是实质挂靠的话,收入和费用都从这个物流企业走,那么这个车辆是否可以算是物流企业的固定资产来计提折旧,还有如果物流企业要把挣得钱给个体运输户怎么做账?

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字体:【大】 【中】 【小】  为加强管理,现将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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