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法规对房屋维修资金规定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由业主共同决定。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共同决定。
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基金。2007年12月4日颁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在房屋入住前交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法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续筹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决定。第七十八条规定交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 商品住宅的业主,与商品住宅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何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