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第一个问题,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是可以约定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是这种约定需要采取书面的形式,否则,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实践中,如果双方当事人主张是以口头形式进行了约定,并且双方对此并无异议的,对于口头约定的效力,也应予以认可。
所以,如果您双方对此没有约定的,一般是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制,即根据《民法典》1062条的规定,在双方结婚登记以后,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获得的收益等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没有对财产有约定的,一般一人一半。
对于您提到的房子的问题,由于您并没有提供详细的情况,比如双方的出资,登记在谁名下,是什么性质的房子等等情形。所以暂时无法判断房子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您是可以要求分割的。如果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话,一般您是不能分到的。
第二个问题,孩子抚养权问题。
双方可以先就抚养权问题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诉讼。
一般,两周岁以下原则上跟母亲,两到八周岁的要综合考量双方的各种情况,进行综合判定。八周岁以上的会尊重孩子的意愿。家与家律师总结以往的诉讼经验,认为法院在判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考量的主要因素包括父母经济能力、学历、子女原生活环境、祖父母/外祖父母学历和抚养意愿等多方面因素。总的来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总原则。
第三个问题,出轨问题。
如果女方有证据证明男方出轨,是有可能认定为过错,从而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还可以依据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请求法院让出轨方少分财产。
但出轨能否被认定为重大过错依靠于法官的自由心证,法律并没有规定无过错方应该多分多少财产,根据家与家律师的诉讼经验,多分的比例可能并不会很高。出轨是道德意义上谴责的行为,但并不是法律意义上可以决定离婚财产分配的主要原因,不同的家庭情况和诉讼方案,结果会有很大的区别。
第四,全职太太相关。
《民法典》新增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和协助另一方工作而承担更多义务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您之前是全职太太,如果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是可以向法院请求家务劳动补偿的。数额可以由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决,具体金额不能一概而论。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如果有需要,可以提供更详细的情况,我们会为您提供进一步的专业解答。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1084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