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房产证的公积金领取步骤:
1.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为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3.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
二、公积金冲还贷办理流程:
1.办理住房公积金月对冲还贷须由借款人(及配偶)提出申请;
2.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在月对冲还贷过程中须留足一个月的还贷金额;
3.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前无逾期,包括担保公司曾经代偿过的逾期贷款,借款人也已经偿清;
4.借款人在申请办理月对冲还贷时,须承诺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可用余额不足以对冲还贷时,应及时在其银行还款账户内补足差额部分。
三、公积金提取操作方法如下:
1.准备资料: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根据不同地区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单位盖章:职工在所在单位领取并填写申请书,单位需要签字盖章。
3.带材料到开户行办理手续:职工携带相应材料,到工资卡开户行进行办理相关手续。
4.管理中心审核资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提取条件。
5.公积金提取:确认无误,办理提取手续。款项将汇入个人储蓄账号中,职工可自行提取。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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