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二审判决后的延迟履行金按央行利率计算还是按万分之1.75计算?

二审赢了劳动仲裁,申请执行后法院目前只划拨了本金,没给划拨利息,搞不明白怎么计算利息了,如果按判决书中的条文,应该按央行同期利率(现在叫LPR)的2倍来算,但是又查到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说加倍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1.75计算,2倍延迟履行金规定取消了吗?

两个加在一起算。判决书上的那个,是正常利息;1.75那个,是增加的利息(惩罚性的),二者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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