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省2014年10月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6年8月全面并轨,即2016年8月起,在职人员按规定向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在社保机构领取养老金。我个人理解,既然在职人员缴费给社保,退休人员领的社保金因由社保发放,但是每年年初我们又要向社保机构划拨退休人员领取的养老金。比如2017年我单位退休人员在社保机构共领取养老金100万,2018年我单位就要划拨100万给社保机构。 按这样来看,我们既要负担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又要承担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是我理解不到位还是社保机构执行错误。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我咨询社保机构他们也没有合理的解释,社保机构发的文件中也没有明确的解释。望知道的老司机不吝赐教。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人社部、财政部的规定,当前,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扩展资料:
对符合享受离休待遇条件的老干部陆续有相关规定,条件如下: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离退休人员
现在就是没有说那个时间点之后退休的不用我们负担,也没有说那个时间点之后都不用我们负担。不管是8月之前还是之后退休的,所有退休人员领的养老金足额由我们划转给社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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