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征收政策执行后如何补缴以前的工会经费

如题所述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工会经费征缴事项的通知》(辽地税办发〔2017〕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期限内企业按照调整后的政策上缴工会经费(含工会筹备金),即征缴比例调整为0.8%,缴费基数仍为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全国、省产业工会所辖缴费单位按地方总工会应分成比例缴纳工会经费,征缴比例不变)。企业补缴2017年10月1日之前的工会经费时,仍按原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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