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410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请问一审原告撤回再审申请的,为什么要经过其他当事人同意,背后的法理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