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四种形态”压实 信访

如题所述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科学总结和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又是监督执纪理念的重大创新,彰显了关口前移、精准执纪的管党治党理念。近年来,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始终坚持把纪律挺起来、规矩严起来,以压实“两个责任”为主导,层层传导压力,积极探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断强化“不敢、知止”氛围,真正使纪律和规矩成为全辖党员干部的内在信念和行为自觉。
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的情况
(一)主要做法。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制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清单》,为各级行党委和纪委提供可操作的“履职手册”;出台约谈办法和函询制度,建立“分级”约谈机制,使“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严格落实党内监督“五项制度”,实行党务、政务、行务“三公开”,积极推行异地任职,加强离任审计和同级监督,实现了自上而下、同级以及社会的“立体式”全面监督;强化党内监督,坚持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实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加强对各级行“一把手”监督,强化对人权、财权、事权的约束;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查处并追究各种违法违纪案件和重大失职、渎职方面的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是个别基层行党组织领导弱化,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党员干部教育乏力,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纪问责缺乏良好条件;二是个别基层行监督执纪仍滞留在传统习惯和思维定势,对党纪法规和政策规定理解把握不到位,工作重心未体现“抓早抓小”;三是相关制度建设不够完善,建立并执行的一些干部监督管理制度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制度过于原则和笼统,与之相配套的奖惩措施未跟上,缺乏全面性、规范性和系统性。
运用“四种形态”应把握的几个关系
(一)把握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四种形态”的目的,就是恢复正常、良好的党内政治生态,保护整片“森林”的健康生长,要害就是对“树木”问题抓早抓小、敢于批评,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重点是违纪必究、治病救人,把“全面从严”贯穿于破纪之初至立案审查的全过程;关键是明确责任、强化担当,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
(二)把握好“大多数”与“极少数”关系。“四种形态”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举措,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政治考量。在执纪审查中,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坚持依“纪”定位,围绕“六项纪律”开展工作,让多数人通过严格党内政治生活,自觉置身于党纪的约束之中,让红脸出汗、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同时,不能因为第四种形态是极少数,就忽略第四种形态的重要性,没有第四种形态作为支撑,前三种形态就立不住,也没有震慑力。
(三)把握好“大案”与“小节”的关系。目前,在监督执纪方面,还存在着只重视大案,一味追求涉案钱款数额,而忽视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审查,看重的仍是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忽视了党员干部一般违纪问题,并且把它当做“小节”,不能引起足够重视。因此,必须自觉把“四种形态”作为方向引领,在加大对案件查处力度的同时,更应高度重视“小节”问题的防治。
(四)把握好“治标”与“治本”的关系。在“治标”上,要强化纪律审查,针对违纪行为的性质和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置方式,对程度较轻的违纪行为敢于亮剑,对“少数”、“极少数”严重违纪行为施以重拳,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在“治本”上,要突出教育和预防工作重点,经常动态分析党员思想队伍状况及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力争最大限度地挽救即将踩到纪律底线的党员干部,这样,大多数党员干部就不至于突破底线而受到纪律处分,“极极少数”自然就会越来越少,最终实现标本兼治。
对策建议
(一)建章立制,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奠定基础。一是建立警示提醒制度。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进行提醒和告诫,形成预警防范机制。二是建立诫勉督导制度。对在工作中出现的偏差和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纠偏,督察引导,终止其错误行为,形成动态监督机制。三是建立责令纠错制度。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给予或可不给予处分的单位和党员干部,进行批评训示,强制纠错,使其认清问题危害,切实改正错误,形成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四是细化约谈流程。通过制定约谈方案,编写约谈提纲,建立约谈台账等规范约谈的流程。通过扎实有效的预防提醒、询问警示、纠错诫勉、问责处分,最终解决违规违纪的人和事由量变到质变的问题。
(二)改进方法,提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成效。一是组织分级实施。各级行党组织应按照权限,对问题进行筛选、分流和处理。属本级管辖的,直接处理;属下级管辖的,及时批转、跟踪督办;二是开展动态监管。对一般问题通过谈话函询形式,告知应该注意的事项和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对涉及的问题,警示对象必须说明情况,问题属实的,必须做出整改承诺。同时,实施单位跟踪回访,督促整改;对诫勉督导对象,如整改不力、错误蔓延的,转责令纠错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立案查处。三是强化检查考核。在实践中,要防止出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开脱说情”、“畸轻处理”等问题,必须加强对“四种形态”实施情况的检查考核,将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畴,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三)规范流程,夯实线索处置源头与基础。一是严格按照总分行有关信访举报处理、巡视线索移交等制度规定,对信访举报、巡视移交、审计提供,以及“人、财、物、权”主责部门监督检查提交的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按照“六大纪律”进行分类,列出清单,建立台账,确定处置时限和责任人,实行销号管理。二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受理、转报、报备和转办信访举报与问题线索,同时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和“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处置方式和相应的处置标准及时间,逐一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并办结,不贪大弃小,不搁置线索。三是优先处置重点问题线索,即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四风”现象突出或屡查屡犯的问题线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线索,上级纪委交办的信访问题线索等做到优先处置。
(四)执纪问责,加强纪律审查和审理工作。一是守住依“纪”定位,转变审查审理工作理念,改进审查审理工作方式,聚焦审查审理违纪问题,将巡视、审计、司法提供的问题线索作为审查审理的源头,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和处置违纪行为,体现纪律特色。二是按照“四种形态”加大对一般性违纪行为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使之在纪律审查和执纪审理中占大多数。三是坚持依规依纪审查处置。将违反《准则》和《条例》及八项规定精神的违纪问题作为重点,将“三类人”作为主要对象,对构成严重违纪的“少数”及时给予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对构成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的“极少数”必须立案审查,彰显从严执纪权威。同时,对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到位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并对典型问题和案件通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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