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骗保案例-

如题所述

  工伤骗保三倍罚款还追刑责 一公司负责人被抓
  半岛都市报3月18日讯(记者 周晋华 通讯员 赵庆利 桑圣洁) 记者3月18日从黄岛区人社局获悉,该区劳动监察大队近期查处了青岛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诈骗工伤保险待遇38136.75元的违法案件,追回骗取的全部保险待遇并对该公司处以骗取保险待遇额3倍的罚款。目前,此案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冯某海已经于2015年3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黄岛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移送黄岛区劳动监察大队案件称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以其公司职工赵某军在工作中受伤为由,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审核,该申请有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嫌疑。”说起对这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事件,黄岛区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经过多方调查,查明原来这是一起“张冠李戴”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件。
  经调查核实,该案真实情况为2014年3月20日下午1时许,该公司职工王某臣(未缴社会保险费)在工作中被机器夹伤右手并致右手2~5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后被该公司车间主任陈某堂送至医院进行诊治,治疗期间,该公司将王某臣以同公司已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赵某军的名义进行住院诊治;在王某臣受伤后,该单位负责人冯某海即安排公司会计韩某红以单位职工赵某军的名义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4月14日,该公司会计根据冯某海的安排,伪造部分证明材料以赵某军的名义向人社局相关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
  2014年6月26日,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相关规定拨付给该公司住院伙食补贴及住院统筹全额38136.75元,该公司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事实成立。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日,黄岛区劳动监察部门责令该公司将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全部退回,对该公司予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额三倍的罚款114410.25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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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2-15
公司职工在工作之余,没有驾照证的情况下偷开公司三轮车挣钱并把拉的人翻车压了,能报工伤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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