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婚姻的制度是昨样的?

中国古代的婚姻的制度是昨样的?男人可以随便纳妾么,也是可以随便休妻的么?古代男人除了一个老婆外,可以有多少个妻妾呢?

  一夫一妻多妾制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注:一位发妻、二位平妻、四位偏妾),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个老婆,但那个时候的内容只要有条件,可以娶很多个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称妻。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如《红楼梦》里的赵姨娘。

  中国封建社会的伦理规范认为:“昏(婚)礼者,礼之本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政”(1)。它把婚姻家庭视为组成社会肌体的胚胎。

  我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于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准改嫁,从一而终。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宫六院,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而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只有被称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於从属地位。翻开《红楼梦》看看,王夫人和赵姨娘的家庭地位是多么不同,就是她们的儿子在家中的地位也是天壤之别。但在众多妻妾中正室只能是一人,否则,为什么贾宝玉不能同时娶林黛玉和薛宝钗为妻呢?所以我国古代实行的实际上是一种“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千百年来上演了多少人间悲剧?它是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

  我国古代社会实行许可离婚、专权离婚、限制离婚的制度。反映在离婚方式上,以“出妻”为主,以“义绝”、“和离”和一定条件下的“呈诉离婚”为补充。
  第一,出妻制度。
  出妻,即男子强制休妻,是我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离婚方式。我国古代的“礼”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这就是所谓“七出”。《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是指儿媳不孝顺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欢心,尽管妇女没有过错,只要公婆不喜欢儿媳,即可成为出妻的理由。无子,即妻子不生儿子,封建时代的法律规定“四十九以下无子,不合出之”。淫,即指妻子与人通奸。妒忌,在古代社会,官宦豪绅除娶一个正妻外,还可以纳妾。如果女子从思想、行为上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此为理由将她休掉。恶疾,指妻子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据考证,这里的恶疾,主要指的是麻风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语,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系。窃盗,指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在古代社会,妻子对家庭财产没有处理权,私自动用家财就被认为是盗窃。
  为维护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规定了三种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观上取得了保护女性权利的效果。这就是所谓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将其休弃。其内容,按照《大戴礼》所记载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即:
  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
  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
  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
  第二,和离制度。
  和离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里,妇女受着传统的“三从四德”和贞操观念的严重束缚,很难真正实现其离婚的愿望。所谓和离,大多是一种协议休妻或“放妻”,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出妻”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扬”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形式。
  第三,义绝制度。
  义绝制度不是独立的离婚制度,而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殴斗、相杀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夫妻关系必须解除。 义绝具有强制性,合当义绝而不绝者要受到处罚。
  第四,呈诉离婚制度。
  所谓呈诉离婚,即发生特定事由时由官司处断的离婚。依封建法律规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为娼”、“翁欺奸男妇”等,男女双方都可以呈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view/6899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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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5-20
没有具体规定,但是有一点时要注意的,你的一切的一切规格不可以超过身份比你高的人,否则就是不敬。还有,有钱的话就可以娶,最关键还是你的本事能力。休妻也不是随便的,没烦什么错误就乱来的话那只能遭到多数人的反对与批评,抬不起头的。
第2个回答  2010-05-20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以男性为主导的一妻多妾制
第3个回答  2010-05-22
婚姻制度首先服从于阶级制度。
如果妻子是皇家人,那么驸马就绝对低于公主。

联姻也基本是门当户对,极少会跨阶级,而且很多朝代是跨阶级不能通婚的。像不同民族,士族庶族之间,富人与穷人--说穿了还是阶级。

在门当户对的前提下--妻子是绝对服从于丈夫的。
说休就休了,所谓“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实际也不过是表面做做功夫,如果没有包公,秦香莲是绝无伸冤之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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