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做出行政处罚,原告认为应刑事处罚如何申诉

公安局做出行政处罚,原告认为应刑事处罚如何申诉

本案虽然已经行政立案,但对于刑事而言,等于没有立案;控告人对此不服的,可以要求复议,对复议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要求复核;也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要求其审查并进行刑事立案监督;如果控告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他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控告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第一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2、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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