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帮我解答 关于肖相权

17岁那年我被报社采访过一次
1.那天我看到报纸上有法律咨询我打电话过去记者叫我过去解果变成了采访
2.有两个学生参于了,一起采访了我,我们一起谈到了学习家庭方面的事,他说他们会帮助我,于是我把我心中的疑团全部都说了,其中包括我的一个同学得了自闭症,希望他们能帮帮她,还有学习心态方面的问题,包括家庭暴厉。有一个学生才15岁,当然那个记者也在场
3采访完以后我们出去逛了一圈,最后那个15岁的女孩说我们照个照片做个纪念吧,我想想她们那么友好就同意了
4报纸刊登的时候使用了照片,眼部做了图像处理
5报纸刊登了一年的时间里,我的声誉给毁了,连学都上不成,到处被人指指点点,各个学校都有关于我的风言风语
6我想知道那个记者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报纸算不算侵权,那个问我要照片做纪念的女孩才15岁时否有责任?

  你的问题就问错了,不是关于肖像权而是关于隐私权。虽然两者都是属于人格权的范畴,两者还是有极大的区别的。下面试着分析一下。
  1)肖像权。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可以得知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有: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结论:从你给出的事实,看不出侵犯了你的肖像权。报社在未经你的同意之下使用了你的肖像;但是看不出报社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且使用了照片,眼部做了图像处理。营利为目的,一般是在商业广告上面等等。
  2)隐私权。我初步界定你要问的是侵犯了你的隐私权,该怎么样用法律手段来予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从《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可以看得出来,我国还没有明确的隐私权条文内容的规定。在即将生效的《侵权责任法》中出现了隐私权受保护的隐私权例举型规定。

  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结论:可以得知报社没有取得你(法定代理人即你父母)的授权就在报纸上面披露你的隐私,显然是侵犯了你的隐私权。并且给你造成了精神负担与压力。
  可以主张报社侵权,并且可以要求报社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
  3)最后有一点要明确的就是,现在你多少岁了?
  权利的保护是要有一个期限的,如果你在一定的期限中不主张权利,那么你就不能再主张了。
  法律依据在于诉讼时效的相关法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后,从我分析得出:
  1.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否则有败诉的可能。
  2.如果没有超过2年,也就是你还没满20周岁,那么就可以提起隐私权的损害赔偿之诉。
  3.那女孩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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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6-02
报社没有经过你的同意就使用你的照片,给你造成了实际的损失,你可以起诉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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