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现金使用范围与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是怎样的?

如题所述

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现金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

1、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各项工资性补贴;

2、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

3、支付各种抚恤金、学生奖学金、丧葬补助费;

4、支付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种奖金;

6、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现行规定的结算起点为1000元;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扩展资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十条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

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三条

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对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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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6
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

按国家有关规定,现金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

1. 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各项工资性补贴;

2. 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

3. 支付各种抚恤金、学生奖学金、丧葬补助费;

4. 支付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种奖金;

6.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7.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现行规定的结算起点为1000元;

8.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凡在银行开户的单位,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核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数额作为该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天数可以适当放宽在5天以上,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6-02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现行银行结算起点为1000元。当然各种具体的银行结算方式的结算起点是不同的,比如银行汇票汇款金额起点为500元;银行本票不定额的金额起点为100元,等等。
因此,现金结算起点,要根据具体商业银行而定,财务上也要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结算起点的银行办理必要的汇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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