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征求“古代法制史”测试题答案

西周立法的主要指导思想及主要原则
法经主要内容及历史影响
秦朝刑罚的原则,种类
汉初刑罚改革主要内容
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成就
周礼的起源形式,内容
唐律制定过程及主要内容

  1、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及主要原则
  是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以及亲亲与尊尊,具体到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就是“义行义杀”和“明德慎罚”。西周法律思想反映西周统治者立法思想的成熟与丰富,有利于政权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所谓“义行义杀”,就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所谓“明德慎罚”,就是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筑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2、《法经》是由战国时期的魏国丞相李悝制定的。他在总结春秋以来各个诸侯国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法经》共六篇。《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是适应日益发展的封建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出现的。《法经》的篇名依次是: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主要是关于惩治盗贼罪以及其他重大犯罪行为的规定。

  《法经》的阶级本质:第一,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并不是偶然的,它反映了当时农民和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已经相当尖锐。第二,《法经》的目的是要维护君主制度。第三,《法经》还要维护封建等级制度。

  《法经》在我国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在当时对各国立法产生很大影响,商鞅就是携带《法经》入相于秦,并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而汉代萧何则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制定了《九章律》。汉代以后历代封建法典都是在秦、汉旧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的,而且都吸收了《法经》的基本原则,把镇压农民反抗活动作为立法的主要任务。所有这些都说明《法经》的确是封建法典的蓝本。

  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法经》颁布的本身就是封建制度胜利的标志,它是作为封建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因为如此,加上魏国其他有关富国强兵政策的推行,使魏国很快在战国初期强盛一时。

  3、秦朝的法律指导思想仍然采用法家的思想,主要表现为:

  1.法令由一统。这一思想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2.事皆决于法。秦朝专任刑罚,规定了各种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3.以刑杀为威。这一思想有三层含义:第一,法网严密;第二,严刑重罚;第三,滥施刑罚。

  立法活动

  秦朝法律制度的许多内容直接来源于商鞅变法期间以及商鞅变法以后秦国所确立的制度。秦统一后主要是颁布各种单行的法律法令,立法活动频繁,但没有制定一部大而全的统一法典。

  4、汉朝的法律思想经历了两个发展时期,汉初到文景帝时期采用黄老的无为而治作为统治思想,到了汉武帝之后确立了封建正统的儒家法律思想。后世封建王朝基本沿袭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1.汉初至文景时期

  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

  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养,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这时,刘邦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刘邦手下陆贾根据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大于无为”。当时统治阶级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显著。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

  2.汉武帝以后

  汉武帝以后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辅”。

  汉初社会政治经济经过七十年的恢复和发展,国家积累了大量物质财富。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得到巩固,但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室力量也逐渐强大起来,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土地兼并严重,加上匈奴不断入侵,最高统治者就亟需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寻求新的法制指导思想。汉武帝招贤纳士,董仲舒以“春秋大一统”思想应对。他指出,要建立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首先要统一思想。进而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的儒术,是将儒家思想与阴阳家思想结合起来,使之神秘化。他指出,事件万物都分为阴和阳,德为阳,刑为阴,德主则刑辅。这也是总结秦朝“转任刑罚”的教训,提倡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以刑罚。这种刚柔并济的治国之道,是汉武帝行之有效的统治方法。这一思想对后世历代王朝的立法影响很大,是以纲常名教为核心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开端。

  5、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
  ●封建法律形式逐渐趋于完备。
  ●法典体例增加了科学性。
  ●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
  ●基本确立封建制五刑。
  ●丰富了封建法典的内容。
  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
  1、经济立法
  ●颁布“占田令”或“均田令”,确认土地的等级占有制度。
  ●推行租调法令,保障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2、刑事立法
  ● “八议”、“官当”入律。
  ●确立“重罪十条”。
  ●改革刑罚制度。
  司法制度
  l、司法机关
  中央审判机关仍为廷尉,或称大理。至北齐,廷尉改名并扩大为大理寺。
  2、诉讼制度
  这一时期诉讼制度的主要变化,是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对司法权的控制日趋加强;
  ●皇帝更加频繁、直接地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
  ●规定了严格的死刑复核制度。
  ●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
  ●限制人民的诉讼权利。
  3、监察机关
  这一时期建立了皇帝直接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关一御史台。
  6、从《周礼》、《齐语》的雷同和类似之处,再考虑到管仲变革发生于齐国,而《周礼》亦成书于齐国,我们可以推断,《周礼》的产生与管仲变革有密切关系,也就是说,管仲变革是《周礼》的真正发源之处。我们可以作这样一个推测,管仲变革之时,统治者中的改革派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改革方案,有的被采纳施行了,有的未被采纳实行,这些方案中的一部分为后人整理加工,再加上其他一些内容,遂成《周礼》一书。《周礼》中所记社会组织及职官设置过于规整且繁杂,这本身就是它成书于一些改革方案的证据。从《周礼》与《齐语》对应之处甚多来看,《周礼》所保存的这类改革方案中有许多是已经实行了的,特别是有关经济变革的部分。当然,《周礼》中也会存在一些管仲变革之前社会的遗迹,这是由于,管仲变革打着沿袭昔“圣王治天下”之法、“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国语·齐语》。)的招牌,他给许多变革披上了旧的外衣,特别是在对被剥削者的统治手法上,另外,其复杂的成书过程也使许多管仲以前的东西汇总了进去,但是,《周礼》的主流、特别是其中社会经济部分反映了管仲所推行的社会变革。
  7、唐律的制定过程
  1.《武德律》是唐代首部法典,武德律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共十二篇,五百条。
  2.《贞观律》基本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加役流,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原则与制度。
  3.《永徽律疏》
  又称《唐律疏议》,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曰”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永徽律疏》是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二)十恶
  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
  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段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
  【注意】重罪十条北齐创,《开皇律》中变十恶。
  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
  (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
  (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
  (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而且,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十恶不赦”的渊源。
  (三)六杀、六赃与保辜
  1.六赃。
  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
  (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
  (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行为。
  (3)“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4)“强盗”,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6)“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明清律典中有“六赃图”的附配。
  2.保辜。
  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唐律规定:“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四)五刑与刑罚原则
  1.唐律中的五刑。
  唐律承用隋《开皇律》中所确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作为基本的法定刑,其规格与《开皇律》稍有不同:
  (1)笞刑:由10到50,每等加10;
  (2)杖刑:由60到100,每等加10;
  (3)徒刑:由一年到三年,每等加半年;
  (4)流刑:由2000里到3000里,每等加500;另外有加役流。
  (5)死刑:分绞、斩二等。
  2.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
  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等。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记忆口诀】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原则。
  ①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对自新采取减轻处罚的原则。
  ②规定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③规定自首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如数偿还。
  ④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对于不实不尽者,只处罚其不实不尽的那部分行为,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处罚。
  ⑤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其余罪的,免其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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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6-01
1:(一) “敬天保民” 、“明德慎罚”。
周初统治者从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斗争中深刻意识到“唯命于不常”,即天命难料,但其中也有规律可循,天命总是归于能够为民作主的有德统治者。所谓“作民主”,就是应当像周文王那样“怀保小民”。 周初对周人贵族内部的文告中反复强调保民、安民以及类似的提法,可见他们标榜“敬天”,却落实在“保民”上。周初统治者从夏特别是商王朝兴亡的史实中,悟出天命转移的另一条规律: 天命总是归属于有德者。因此,要“祈天永命”,必须“疾敬德”,时刻以高标准的德严格要求自己,同时注重“德之用”,将德落实在国家活动的各个方面。该理论运用于法制实践中,便是“明德慎罚”, 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任用法官、审理案件及施用刑罚等, 都要反复思考,不可轻率。
(二)“亲亲” 、“尊尊”。鉴于统治者的内部关系是事关国家命运和政局稳定的决定件之一,周初统治者十分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和贯彻“亲亲”“尊尊” 的原则。亲是对疏而言,“亲亲” 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是对卑而言, “尊尊”的涵义较广,不但父子、夫妻之间尊卑有别,在贵族之间、贵族与庶民之间,特别是君臣之间,尊卑也截然不同。通过“亲亲”、“尊尊”,便把人们的血缘关系同政治关系紧密联结在一起。 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的前提下,
将“亲亲”、“尊尊”原则制度化、法律化,落到实处,这是西周法制的基本特点。

2:《法经》的主要内容:《法经》早已失传,《晋书.刑法志》保存了其篇目:“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 以为《杂》律一篇。 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 然皆罪名之制也。 商君受之以相秦”。《唐律疏议》也有如是记载。 明代董说所著《七国考》曾引用西汉末年桓谭所著《新论》中有关《法经》的论述,比《晋书.刑法志》较为详细。从内容和文字上看,《晋书.刑法志》也是引自《新论》。
从篇目结构上来看,《法经》共有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网法》(也称《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第一篇《盗法》。 “盗” 是侵犯财产的犯罪。 《盗法》是维护封建财产所有权, 惩罚侵犯财产的犯罪的法律。
第二篇《贼法》。“贼” 主要指危害他人人身的犯罪,主要是杀人、伤人等。 《贼法》是保护人身安全,处罚侵害他人人身的犯罪的法律。
第三篇《网法》, 也称《囚法》, 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第四篇《捕法》, 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第五篇《杂法》, 是补前四篇之不足的拾遗补阙之篇, 内容庞杂, 其主要内容是“六禁”。
第六篇《具法》,《七国考》也称《减律》。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 相当于近代法律的总则部分。

《法经》在编纂体例上开创了编纂完整的成文法典的新体系,改变了过去单项诏令、法规重叠不齐、规范不一的局面。《法经》设《具法》一篇,集中规定对所有法律条文具有统帅作用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战国时期立法水平的提高,它直接影响了秦律及汉律等,为我国古代法典的编纂体例确定了基本模式。

3:秦朝的刑罚制度
(一)刑罚的种类
大致可分为以下六类:生命刑;体刑;劳役刑;流迁刑;财产刑;身份刑。
(二)定罪量刑的原则
主要有: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区分故意与过失;以有无犯罪意识作为构成犯罪的要素;以犯罪后果衡量犯罪轻重;共同犯罪加重处罚;累犯加重;诬告反坐;实行连坐等。

4:自汉高祖至汉武帝的七十年间,黄老思想一直居统治地位,而辅之以儒、法思想,尤其是将黄老学说运用到政治与法制的实践中去。约法省禁是汉初黄老法律思想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汉初统治者在完成了对立法思想的选择与定位后,便开始对秦朝遗留下来的苛法进行改革,实践立法思想,其中酷烈的刑法与思想言论罪成为蠲削与修正的重点对象。汉初统治者对刑法系列改革的最大举措, 就是文帝十三年(前167)下令废除肉刑。

5: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概况
在鼎立形势下的三国法制,一般沿用汉制,承袭汉律。但都有自己编纂的法律,尤以魏国法律较详备。魏明帝时制定的魏律对后世有较大的影响。魏明帝曹睿下诏改定刑制,由陈群、刘邵等人参酌汉律,“作新律十八篇”,这就是三国时期著名的《魏律》。魏国这次大规模的修律活动,实际上是对秦汉相沿的旧律作了一次较大的改革。魏律内容与条文更加统一,结构更加严密。对晋律的制定有直接影响。蜀国定都于成都之后,曾由伊籍与诸葛亮、法政等人“共造蜀科”,作为蜀国的重要法典。
在吴国,据《文献通考》记载,“吴之律令,多依汉制”。其立法活动。
(二)两晋的立法概况
西晋时颁行过律、令、故事、式,皆为东晋所沿用。《晋律》(又称《泰始律》)对后世的影响最大。《晋律》与汉、魏律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准确。由于律学的发达,晋代统治者对律之“理”的研究格外深入,他们首次区别了律与令的性质。《晋律》颁行后,张斐、杜预两大律学家为之作注,经朝廷批准,颁行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效力,称为《张杜律》。
2、体例设置更加合理。《晋律》将《新律》的《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例》两篇,置于律典之首,以完善《新律。刑名》中的刑法总则,并加强其统领诸篇的地位。
3、礼律进一步融合。为了维护士族利益,晋代统治者将礼入于律中,“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三)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从立法情况看,总的来说是北朝法律优于南朝。南朝统治者由于热衷玄学,崇尚清淡,朝野上下都不重视法律的编纂,因此在封建法制方面没有什么建树,基本上是沿用《晋律》。
北朝几个封建王朝的统治者,都十分注意吸收汉族的先进文化,重视律令的编纂。其中《北魏律》和《北齐律》上承汉、魏、两晋,下启隋、唐,在完善我国封建法典的历史过程中,起了重要的承上启下作用。《北齐律》不但吸收魏晋立法的经验,而且经过当时律学家总结前代法典编纂的得失,被称为“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北齐律》共计十二篇,949条。其中将《北魏律》的刑名、法例合为名例篇冠于律首,使其在刑律中起着定罪制,“较举上下纲领”的统摄作用,增强了封建法典的科学性。而定律十二篇,则是完成了汉以来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过程。

6:中国奴隶制时代的法律,经过夏商两代的发展,到西周集其大成。西周开国之初,为统治形势的需要,进行了制礼的工作。在周公旦的主持下,以周族自己的习惯法为基础,同时吸收夏商两代礼仪制度中的有用部分,经过整理之后,制定了有关国家制度、调整社会关系以及生活规范的礼典。经过周公制礼活动,力求使西周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直到人们的生活和思想言行,无不以礼为依据,以礼为准绳。
因为礼是周朝的典章制度和礼仪规范,所以内容极为广泛,大而包括国家的根本法,小而遍及待人接物等生活细节,几乎整个上层建筑领域都在它的支配之下。

7:1.《武德律》。
《武德律》共12篇500条,是唐朝的首部法典。唐朝建立后,于武德二年(公元619年)命刘文静等在隋开皇令的基础上进行增删,制定五十三条新格。武德四年,又命裴寂等撰定律令,大致以《开皇律》为准。将五十三条新格入于新律,余无所改。
2.《贞观律》。
唐律最大的一次修改是在贞观时期。唐太宗是个有头脑的皇帝,对法律非常重视。他认为刑罪仍然过重,下令加以修改。最初决定将绞刑50条改为断趾(断右趾),但肉刑废除已久,忽然恢复肉刑,难免遭到人们的反对,后来又把断趾改为加役流,即在流三告里的上面加一个加役三年的流刑。此外,还采取了一些别的轻刑措施,如限制缘坐。依照隋律,犯谋反大逆,兄弟尽管分居,也发缘坐俱死。可是同祖却中以免配流。当时发生了一个案子,尚州有个人叫房强,他的弟弟在岷山当军官,因谋反被诛,他也应缘坐死刑。唐太宗认为,兄弟分居后,荫不相及,而犯罪要连会俱死,比对祖孙的处罚还重,太不合理,于是改为兄弟也免死,与祖孙一样配役流。
    贞观修律是一次对律令格式的全面大修改,到贞观十一年才告完成。最后结果是:定律500条,分为12卷;定令1590条(一说为1546条),分为30卷;又从武德贞观两朝发布的诏敕三告多件中定留700条,编成格18卷,又定式33篇,分为20卷。《旧唐书·刑法志》说新律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唐六典》也说:"正凡三百条,减开皇律大辟入流者九十三条,比古死刑,殆除其半。"《唐六典》与《旧唐书》的记载略有出入,一说93条,一说92条,一条之差。二、三字形相近,可能是传抄或刻写中的错误,这没有什么关系,因为记载的基本事实是相同的,即贞观修律朝着减轻刑罚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
3.《永徽律》及《律疏》。
唐高宗永徽元年(公元650年)又命长孙无忌等修订律、令、格、式。次年,完成《永徽律》十二篇五百零二条。永徽年间最大的贡献,就是对律文的本身作出详尽的注疏。《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唐立法最高成就,也是中国封建制法律典型代表。永徽二年,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以《贞观律》为蓝本制定。《永徽律》12篇500条。
鉴于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及每年科举考试缺乏统一标准高宗又下令对《永徽律》逐条逐句的进行统一而详细的解释,阐明《永徽律》的精神实质,重要原则制度的源流演变和立法意图,并设问答,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这些内容称为“律疏”,附于律文之下。经皇帝批准于永徽四年颁行天下,律文与律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时称《永徽律疏》,元后称《唐律疏议》。
4.《开元律》及《开元律疏》。开元二十二年,唐玄宗命李林甫等刊定《开元律》十二卷,《开元律疏》三十卷。
5.《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大中七年将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有关的格、敕、令、式,编成《大中刑律统类》十二卷,也称《刑法统类》。《统类》在法典的编纂上是一种新的形式,对于五代和宋朝的立法技术有重大影响。
6.《唐六典》的编纂及其影响。
《唐六典》是唐玄宗年间编撰的一部有关唐朝中央和地方官制的法规大全。所有篇目完全是按唐代官制来设置,详细地列出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机构的组织规模、官员编制及其职权范围。《唐六典》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开启了中国古代行政立法法典化的先河,从此编制行政法典和制定刑法典一样,成为中国古代立法的一种传统。
唐玄宗于开元十年命令大臣以当时的国家行政体制为基础,仿照西周《周官》一书依官职分类的体例编纂《唐六典》,至开元二十六年完成。其内容,共30卷,分理、教、礼、政、刑、事六部分,主要记载了唐朝国家机构的设置,官员的编制、品级及职责,官员的选拔、任用、考核、监督、奖惩、俸禄、退休等制度的规定,可以称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行政法典。
《唐六典》集秦汉以来行政立法之大成,把凡具有行政性质的立法汇集在一起,经精心编纂,与律令格式相辅而行,这是封建立法史上的一个创举。从此以后,单纯行政性质的立法规范和制度开始从“律”和“礼制”中分离出来,编为“典”,使得封建刑律与行政法典成为基本并行的两大体系,为后世封建王朝所仿效。
《唐六典》的编纂是继《永徽律疏》后唐代立法的又一重大成就,也是中国封建行政法制逐渐走向成熟完备的标志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