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9日,某化工厂厂长与某财产保险公司业务员洽谈订立财产保险合同。化工厂于当日下午填写的投保书的保险期限为自1999年7月9日12时止,并在投保书上盖了化工厂的公章。9日下午5时,因堤坝被洪水冲毁,使化工厂厂房被淹,经济损失250多万元。10日,保险公司签发财产综合险保单送至化工厂厂部,保单约定保险期限为98年7月10日零时至99年7月9日24时止。化工厂8月18日将保费交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以水淹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限之外拒赔。化工厂起诉保险公司,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问: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化工厂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