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05-31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完善和补充了以下内容:
1:明确了劳动者参与管理和知情权,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要经过职代会或全体员工讨论通过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要求公示。招聘时要明确告知劳动者劳动时间等内容,对于劳动者想了解的,只要不牵涉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应该如实告知。
2:诚信原则,用人单位要了解劳动者工作经历或与工作相关的内容时,劳动者应该如实说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任何一方违背诚信原则提供虚假信息的,对方都可依此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依此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不得扣劳动者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提供担保,不得收取财物。
4: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应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明确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参照标准为用工之时起。
5:明确规定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6: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该双方合执一份,否则视为未签订。
7: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8:明确规定了试用期最长为六个月,规定了试用期依劳动合同期限而不同,规定了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不成立,视为合同期限,规定了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9:规定了试用期的工资底线。
10:规定了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
11:新增了培训协议相关内容。
12:新增了竞业限制内容。
13: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条件。
14:新增了“支付令”内容。
15:规定了变更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
16:规定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限和条件和不能解除的条件,以及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17:规定了集体合同的相关内容。
18:规定了劳务派遣的条件和相关规定以及劳动关系归属。
19: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
20:规定了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自第二个月起付双倍工资,超过12个月未签订视为无固定劳动关系)。
朋友,在上班时间内,无法详细给你回答,如有需要,请留言吧。祝你好运!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