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报备需要哪些材料

如题所述

生育津贴报备需要的材料如下: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户口簿;
4、《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生育医学证明;
6、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
7、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生育保险的基本概念:
1、生育保险的定义:生育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女性职工生育权益,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缴纳,专门用于补偿女性职工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收入损失;
2、生育保险的功能:生育保险旨在减轻女性职工生育负担,提高生育安全和健康水平,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3、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生育保险通常覆盖女性职工的产前检查、分娩、产后恢复等相关费用,有的地区也可能包括男性职工的配偶生育;
4、生育保险的待遇:生育保险的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医疗费用报销等,具体标准和范围根据各地政策有所不同;
5、生育保险的申领条件:一般要求女性职工在生育前一定时间内已参加生育保险并缴纳一定期限的费用。具体条件需参照当地社会保险局的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生育津贴需准备包括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明、生育医学证明、银行账户卡以及如有委托办理还需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的相关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三条
职工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职工所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五条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统筹地区规定增加生育津贴计发项目及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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