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经营所得按月还是按季

如题所述

合伙企业经营所得按年计征。
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次年的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完成汇算清缴。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任职或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准备相关的收入和扣除资料,并填写《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纳税人可以预约申报或在3月16日后直接办理,系统会自动归集纳税年度的收入纳税数据,并预填申报表。纳税人核对个人信息和收入数据,对于专项附加扣除以外的数据,可以进行修改或申诉。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税务管理:
1、合伙企业税务登记:合伙企业成立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并获取税务登记证;
2、合伙企业纳税义务:合伙企业作为非独立纳税主体,其所得不直接纳税,而是由合伙人根据其分配的利润部分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3、合伙企业税收筹划: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如选择合适的经营项目和投资方式,以减少整体税负;
4、合伙企业税务申报:合伙企业需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提供合伙人分配利润的相关信息;
5、合伙企业税务检查:税务机关有权对合伙企业进行税务检查,以确保其税务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的纳税人需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完成汇算清缴,可选择在任职地或户籍地税务机关申报,需准备收入扣除资料并填写申报表,可通过个税APP预约或直接申报,系统预填数据后纳税人可核对修改,并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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