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有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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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æ€»ã€€åˆ™

  1.1目的

  为了保证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2 å›ºå®šå¼åŽ‹åŠ›å®¹å™¨æ˜¯æŒ‡å®‰è£…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

  注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1.3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者等于0.1MPa(注1-2);

  (二)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者等于2.5MPa·L(注1-3);

  (三)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注1-2: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其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容器内主要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4 é€‚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1.4.1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或者者等于25L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3、4章的规定:

  (1)《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3)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螺旋板换热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

  (4)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水上有气,气压水

  (5)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6)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7)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8)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

  1.4.2 åªéœ€è¦æ»¡è¶³æœ¬è§„程总则、设计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大于1L并且小于25L,或者者内直径(对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的最大几何尺寸,例如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小于150mm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3.1、4.1.1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照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无需监检)

  1.4.3 åªéœ€è¦æ»¡è¶³æœ¬è§„程总则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小于或者者等于1L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4.1.1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照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无需设计许可和监检)

  1.5 ä¸é€‚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 ç§»åŠ¨å¼åŽ‹åŠ›å®¹å™¨ã€æ°”瓶、氧舱;

  (2) é”…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余热锅炉;

  (3) æ­£å¸¸è¿è¡Œå·¥ä½œåŽ‹åŠ›å°äºŽ0.1MPa的容器(包括在进料或者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者等于0.1MPa的容器):

  (4) æ—‹è½¬æˆ–者者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者者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等);

  (5) å¯æ‹†å¸å¼åž«ç‰‡å¼æ¿å¼çƒ­äº¤æ¢å™¨ï¼ˆåŒ…括半焊式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排管。

  1.6 åŽ‹åŠ›å®¹å™¨èŒƒå›´çš„界定

  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其范围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和安全附件。

  1.6.1压力容器本体

  压力容器本体界定在下列范围内: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者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焊缝。

  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封头(端盖)、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含M36)的设备主螺柱及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1.6.2安全附件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

  1.7 åŽ‹åŠ›å®¹å™¨ç±»åˆ«

  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以利于进行分类监督管理,压力容器的类别划分方法见附件A。

  1.8 ä¸ŽæŠ€æœ¯æ ‡å‡†ã€ç®¡ç†åˆ¶åº¦çš„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到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1.9 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压力容器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1.10 å¼•ç”¨æ ‡å‡†

  本规程的主要引用标准(以下简称本规程引用标准,注1-5)如下:

  (1)GB150《钢制压力容器》;

  (2)GB151《管壳式换热器》;

  (3)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

  (4)JB/T4710《钢制塔式容器》;

  (5)JB/T4731《钢制卧式容器》;

  (6)JB/T473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

  (7)JB/T4734《铝制焊接容器》;

  (8)JB/T4745《钛制焊接容器》;

  (9)JB/T4755《铜制压力容器》;

  (10)JB/T4756《镍和镍合金制压力容器》。

  注1-5:本规程的引用标准中,凡注年号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者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明年号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1.11 ç›‘督管理

  (1)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均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2)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按照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3)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2 æã€€æ–™

  2.1通用要求

  (1)压力容器的选材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物理性能和工艺性能;

  (2)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规格与标志,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应当符合相应压力容器产品标准的规定。

  (3)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4)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采用其他方法的标志,实施制造许可的压力容器专用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上的标志内容还应当包括制造许可标志和许可编号;

  (5)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

  (6)对于压力容器专用钢板,由材料制造单位直接向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供货时,双方商定钢板质量证明书的份数;由非材料制造单位供货时,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分别为每张钢板出具质量证明书;

  (7)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者加盖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压力容器专用钢板除外);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2.2 ç†”炼方法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应当是氧气转炉或者者电炉冶炼的镇静钢。对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者等于540MPa的低合金钢钢板和奥氏体-铁素体不锈钢钢板,以及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的低温钢板和低温锻件,还应当采用炉外精炼工艺。没有等于,GB 150为≤-20℃

  2.3 åŒ–学成分(熔炼分析)

  2.3.1 ç”¨äºŽç„ŠæŽ¥çš„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æ— C当量的概念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C≤0.25%P≤0.035%、S≤0.035%。

  2.3.2 åŽ‹åŠ›å®¹å™¨ä¸“用钢中标准中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钢板、钢管和钢锻件)的磷、硫含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ç¢³ç´ é’¢å’Œä½Žåˆé‡‘钢钢材基本要求, P≤0.030%、S≤0.020%;

  2 æ ‡å‡†æŠ—拉强度下限值大于等于540MPa的钢材,P≤0.025%、S≤0.015%;

  3 ç”¨äºŽè®¾è®¡æ¸©åº¦ä½ŽäºŽ-20℃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小于540MPa的钢材,

  P≤0.025%、S≤0.012%。

  4 ç”¨äºŽè®¾è®¡æ¸©åº¦ä½ŽäºŽ-20℃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等于540MPa的钢材,

  P≤0.020%、S≤0.010%。

  2.4 åŠ›å­¦æ€§èƒ½

  2.4.1 å†²å‡»åŠŸ

  厚度不小于6mm的钢板、直径和厚度可以制备宽度为5mm小尺寸冲击试样的钢管、任何尺寸的钢锻件,按照照设计要求的冲击试验温度下的V型缺口试样冲击功(KV2)指标应当符合表2-1的规定。

  (1)试样取样部位和方法应当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冲击试验每组取3个标准试样(宽度为10mm),允许1个试样的冲击功数值低于表列数值,但不得低于表列数值的70%;

  (3)当钢材尺寸无法制备标准试样时,则应当依此制备宽度为7.5mm和5mm的小尺寸冲击试样,其冲击功指标分别为标准试样冲击功指标的75%和50%;

  (4)钢材标准中冲击功指标高于表2-1规定的钢材,还需要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4.2 æ–­åŽä¼¸é•¿çŽ‡

  (1)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板、钢管和钢锻件的断后伸长率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以及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焊接结构用碳素钢、低合金高强度钢和低合金低温钢钢板,其断后伸长率(A)指标应当符合表2-2的规定;Z-断面收缩率

  (3)采用不同尺寸试样的断后伸长率指标,应当按照照GB/T17600.1《钢的伸长率换算 ç¬¬1部分: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和GB/T17600.2《钢的伸长率换算 ç¬¬2部分:奥氏体钢》进行换算,换算后的指标应当符合本规程规定。

  2.5 é’¢æ¿è¶…声检测

  2.5.1检测要求

  厚度大于或者者等于12mm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不包括多层压力容器的层板)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1)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

  (2)在湿H2S腐蚀环境中使用的;

  (3)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MPa的;

  (4)本规程引用标准中要求逐张进行超声检测的。

  2.5.2 æ£€æµ‹åˆæ ¼æ ‡å‡†

  钢板超声检测应当按照照JB/T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符合本规程2.5.1第(1)项至第(3)项的钢板,合格等级应当不低于Ⅱ级。符合本规程2.5.1第(4)项的钢板,合格等级应当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2.6 åŽ‹åŠ›å®¹å™¨ç”¨é“¸é“åº”当符合下列要求:

  2.6.1铸铁材料的应用限制

  铸铁不得用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者者中度危害介质,以及设计压力大于等于0.15MPa的易燃介质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也不得用于管壳式余热锅炉的受压元件。除上述压力容器之外,允许选用以下铸铁材料:

  (1) ç°é“¸é“ï¼Œç‰Œå·ä¸ºHT200、HT250 ã€HT300和HT350;

  (2)球墨铸铁,牌号为QT400-18R和QT400-18L.

  2.6.2 è®¾è®¡åŽ‹åŠ›ã€æ¸©åº¦é™åˆ¶

  (1)灰铸铁,设计压力不得大于0.8MPa,设计温度范围为10℃~200℃;

  (2) çƒå¢¨é“¸é“, è®¾è®¡åŽ‹åŠ›ä¸å¾—大于1.6MPa, QT400-18R的设计温度范围为0℃~300℃,QT400-18L的设计温度范围为-10℃~300℃。

  2.7 åŽ‹åŠ›å®¹å™¨ç”¨æœ‰è‰²é‡‘属

  2.7.1通用要求

  压力容器用有色金属(铝、钛、铜、镍、及其合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有色金属,其技术要求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如有特殊要求,需要在设计图样或者者相应的技术文件中注明;

  (2)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并且设专门场所存放,与碳钢、低合金钢分开存放。

  2.7.2 é“å’Œé“åˆé‡‘

  铝和铝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设计压力不得大于16Mpa。

  (2)含镁量大于或者者等于3%的铝合金(如5083、5086),其设计温度范围为-269℃~65℃。其他牌号的铝和铝合金,其设计温度范围为-269℃~200℃。

  2.7.3 é“œå’Œé“œåˆé‡‘

  纯铜和黄铜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其设计温度不高于200℃。

  2.7.4 é’›å’Œé’›åˆé‡‘

  钛和钛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é’›å’Œé’›åˆé‡‘的设计温度不高于315℃,钛-钢复合板的设计温度不高于350℃;

  (2) ç”¨äºŽåˆ¶é€ åŽ‹åŠ›å®¹å™¨å£³ä½“的钛和钛合金在退火状态下使用。

  2.7.5 é•å’Œé•åˆé‡‘

  镍和镍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在退火或者固溶状态下使用。

  2.7.6 é’½ã€é”†ã€é“ŒåŠå…¶åˆé‡‘合金

  钽、锆、铌及其合金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在退火状态下使用。钽和钽合金设计温度不高于250℃,锆和锆合金设计温度不高于375℃,铌和铌合金设计温度不高于220℃。

  2.8 å¤åˆé’¢æ¿

  压力容器用复合钢板应当按照照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选用,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 å¤åˆé’¢æ¿å¤åˆç•Œé¢çš„结合剪切强度,不锈钢-钢复合板不小于210Mpa,镍-钢复合板不小于210Mpa,钛-钢复合板不小于140Mpa,铜-钢复合板不小于100Mpa。

  (2) å¤åˆé’¢æ¿åŸºå±‚材料的使用状态符合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3) ç¢³ç´ é’¢å’Œä½Žåˆé‡‘钢基层材料(包括钢板和钢锻件)按照照基层材料标准的规定进行冲击试验,冲击功合格指标符合基层材料标准或者者订货合同的规定。

  2.9 å¢ƒå¤–牌号材料的使用

  2.9.1 å¢ƒå¤–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

  (1)境外牌号材料应当是境外压力容器现行标准规范允许使用并且境外已经有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境外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如本规程引用标准列有相近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的牌号时,其使用范围还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2)境外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境内相近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如磷、硫含量,冲击试样的取样部位、取样方向和冲击功指标,断后伸长率等);

  (3)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规定;

  (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抽查复验,符合相关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

  (5)对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首次使用前,应当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并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6)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者等于540MPa的材料,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钢材,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照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2.9.2 å¢ƒå†…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材料除应当符合本规程2.9.1的各项要求外,还应当按照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材料制造单位的相关条件和材料的试制技术文件。

  2.9.3 å¢ƒå¤–牌号材料的选用

  设计单位若选用境外牌号的材料,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充分说明其必要性和经济性。

  2.10 æ–°ææ–™çš„使用

  2.10.1未列入本规程引用标准的材料

  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本规程引用标准的材料,试制前材料的研制单位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应当按照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该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2.10.2 å·²åˆ—入本规程引用标准的材料

  对已列入GB 150或者者JB4732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者等于540MPa的钢材,以及用于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钢材,如果钢材制造单位没有该钢材的制造或者者压力容器应用业绩,则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该钢材方可允许使用。

  2.11材料投用和标志移植

  (1)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通过对材料供货单位进行考察、评审、追踪等方法,确保所使用的压力容器材料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且在材料进厂时应当审核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

  (2)对于采购的第Ⅲ类压力容器用Ⅳ级锻件,以及不能确定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者对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材料进行复验,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后方可投料使用;

  (3)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分割前应当进行标志移植。

  2.12焊接材料

  (1)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当保证焊缝金属的力学性能高于或者者等于母材规定的限值,当需要时,其他性能也不得低于母材的相应要求;

  (2)焊接材料应当满足相应焊材标准和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要求,的要求。并且附有质量证明书和清晰、牢固的标志。

  (3)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并且严格执行焊接材料验收、复验、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制度。

  2.13 ææ–™ä»£ç”¨

  压力容器制造或者现场组焊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应当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批准,并且在竣工图上做详细记录。

  3 设 计

  3.1 è®¾è®¡å•ä½è®¸å¯èµ„格与责任

  (1)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许可资格、设计类别、品种和级别范围应当符合《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的规定;

  (2)总体采用规划设计标准,局部参照分析设计标准进行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分析计算的单位,可以不取得盈利分析设计许可项目资格;

  (3)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符合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对于采用国际标准或者者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单位应当提供设计文件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

  (4)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向设计委托方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

  3.2 è®¾è®¡è®¸å¯å°ç« 

  (1)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资格印章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2)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中的设计单位名称必须与所加盖的设计图样中的设计单位名称一致。

  3.3设计条件

  压力容器的设计委托方应当以正式书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压力容器设计条件。设计条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操作参数(包括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范围、液位高度、接管载荷等);

  (2)压力容器使用地及其自然条件(包括环境温度、抗震设防裂度、风和雪载荷等);

  (3)介质组分与特性;

  (4)预期使用年限;

  (5)几何参数和管口方位;

  (6)设计需要的其他必要条件。

  3.4 è®¾è®¡æ–‡ä»¶

  3.4.1 é€šç”¨è¦æ±‚

  (1)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强度计算书或者者应力分析报告、设计图样、制造技术条件、风险评估报告(适用于第Ⅲ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认为必要时还应当包括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

  (2)装设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还应当包括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排放面积的计算书;无法计算时,设计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委托方或者者使用单位,协商选用超压泄放装置。

  3.4.2设计总图

  3.4.2.1总图的审批

  设计总图应当按照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对于第Ⅲ类压力容器,应当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或者者其授权人的批准签字。

  3.4.2.2总图的主要内容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当注明以下内容:

  (1)压力容器名称、类别,设计、制造所依据的主要法规、标准;

  (2)工作条件:包括工作压力、工作温度、毒性程度和爆炸危害程度等;

  (3)设计条件,包括设计温度、设计载荷(包含压力在内的所有应当考虑的载荷)、介质(组分)、腐蚀裕量、焊接接头系数、自然基础条件等,对储存液化气体的储罐应当注明装量系数,对有应力腐蚀倾向的储存容器应当注明腐蚀介质的限定含量;

  (4)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及材料要求;

  (5)主要特性参数(如压力容器容积、换热器换热面积与程数等);

  (6)压力容器设计使用年限(疲劳容器标明循环次数);

  (7)特殊制造要求;

  (8)热处理要求;

  (9)无损检测要求;

  (10)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要求;

  (11)预防腐蚀的要求;

  (12)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特殊要求(工艺系统已考虑的除外);

  (13)压力容器铭牌的位置;

  (14)包装、运输、现场组焊和安装要求。

  3.4.2.3 ç‰¹æ®Šè¦æ±‚:

  下列情况对设计总图的特殊要求:

  (1)多腔压力容器分别注明多腔的试验压力,有特殊要求时注明共用元件两侧允许的压力差值,以及试验步骤和试验要求;

  (2)装有触媒的压力容器和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注明使用过程中定期检验的技术要求;

  (3)由于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压力容器,注明计算厚度、使用中定期检验的要求;

  (4)不能进行耐压试验的,注明计算厚度和制造及使用的特殊要求;

  (5)有耐热衬里的压力容器,注明防止受压元件超温的技术措施;

  (6)要求保温或者者保冷的压力容器,提出保温或者者保冷措施。

  3.5 è®¾è®¡æ–¹æ³•

  压力容器的设计可以采用规则设计方法或者者分析设计方法。必要时也可以采用试验方法或者者可对比的经验设计方法,但是应当按照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基于本规程3.3所述的设计条件,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失效模式和足够的安全裕量,以保证压力容器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抗腐蚀性,同时还应当考虑裙座、支腿、吊耳等于压力容器主体的焊接接头的强度要求,确保压力容器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安全。

  3.6 é£Žé™©è¯„ä¼°

  对第Ⅲ类压力容器,设计时应当出具包括失效模式和风险控制等内容的风险评估报告。

  3.7 èŠ‚能要求

  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考虑节能降耗原则,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充分考虑压力容器的经济性,合理选材,合理确定结构尺寸;

  (2)对换热容器进行优化设计,提高换热效率,满足能效要求;

  (3)对有保温或者者保冷的压力容器,要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有效的保温或者者保冷措施。

  3.8 å®‰å…¨ç³»æ•°ï¼ˆåº”考虑强度、材料的稳定性、均匀性、制造工艺水平、检测的水平和环境等不可预测的问题),原nb≥3.0, ns≥1.5

  http://www.sise.org.cn/details.do?kind=CYGC&id=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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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5-28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的承压锅炉和压力为一个表压以上的各种压力容器。这些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都必须执行本条例。
本条例不适用于船舶、机车上的锅炉和压力容器。
第三条 各级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锅炉、压力容器实行监督检查。
劳动部门领导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是专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四条 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全国性的锅炉定型设计,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查批准;非全国性的锅炉定型设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劳动局(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设计应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属于《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三类容器的设计,还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备案。
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应有审查批准的字样。
第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加工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焊接工人必须经过考试,取得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合格证,才准焊接受压元件。
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同意。对于制造压力为一个表压以上的蒸气锅炉的单位和制造 三类压力容器的单位,还须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由国家劳动总局发给制造许可证。未履行上述手续的单位,不准制造这 种设备。对于产品质量低劣又无改进的制造单位,应取消其制造资格。

第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原材料验收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保证产品的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
对锅炉制造厂的锅炉产品实行出厂监督检验制度。监督检验工作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进行:锅炉制造厂应缴纳检验费。
锅炉、压力容器的新产品,必须经过试制和鉴定,才准批量生产。新产品的鉴定,必须有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代表参加。 第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应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生产,产品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性能的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新产品,必须经过试制和鉴定,才准批量生产。新产品的鉴定,必须有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代表参加。
第八条 安装锅炉、压力容器的施工单位,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安装工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保证施工质量。
锅炉安装前,须将锅炉平面布置图及标明与有关建筑距离的图纸,送交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否则,不准施工。
第九条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的数量和对安全性能的要求,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技术人员,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司炉工必须经过考试,取得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合格证,才准独立操作。
第十条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对运行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定期检验工作,可以由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进行,也可以由当地锅炉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检验所进行。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批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对他们的 检验工作质量进行抽查。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检验所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被检单位应缴纳检验费。
第十一条 修理和改造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工装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并经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部件进行重大修理和改造,应符合安全监察规程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并将修理和改造方案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损坏严重,难以保证安全运行,又无修理价值时,应做报废处理,并将使用证交回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已报废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再做承压设备使用。
第三章 机构和职权
第十三条 国家劳动总局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主管全国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厅)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工业集中的地区、市劳动局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科,主管所管辖区域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受同级劳动部门的领导,业务上受上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报上一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从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知识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中选任。
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的监察员,由国家劳动总局任命;地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厅)任命,报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监察员由任命机关发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证。监察员证由国家劳动总局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规,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二)制定或参与审定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规程、标准。
(三)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行为时,有权通知该单位予以纠正。
(四)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的行为。发现不安全的因素,可以发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要求使用单位限期解决;逾期不解决,或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时,有权通知停止该设备的运行。
(五)监督有关单位对司炉工、焊工的培训和考试,发给合格证。有权制止没有合格证的司炉工独立操作锅炉,制止没有合格证的焊工焊接受压元件。
(六)有权参加或进行锅炉、压力容器的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监察员凭其证件,在所管辖的范围内,有权随时进入制造、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要求这些单位报告贯彻执行有关规程、技术标准的情况,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有权向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阻拦。
第十七条 监察员必须正确地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得玩忽职守,违法乱纪。否则,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事故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
锅炉、压力容器发生爆炸事故后,当地公安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报告,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在上述人员到达前,除了防止事故扩大或抢救人员 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外,发生事故的单位要保护好现场。 第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发生重大事故或爆炸事故后,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必要时应邀请科研等有关单位,共同调查分析事故,有关单位 应积极协助。
事故分析中的试验费用,由事故主要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因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的原因,发生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而造成重大损失时,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应向使用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 对严重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规,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员,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到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处理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劳动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制定。
第二十四条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查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1982年7月1日起施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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