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九条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如果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处理。如果第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
就是说你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不服,当事人提起上诉或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法院应该就全案审查一遍,不仅仅审查民事部分,也要审查刑事部分。
——这就是刑事上诉审中的“全面审查原则”,不仅适用于一般的刑事上诉,也适用于刑诉中附带的民事诉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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