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工龄所得的钱在有了新工作后是否还要交给原单位?

我是物资系统的职工,买断工龄后单位一次性给于了补偿款,现在我在系统新成立的公司里聘用工作,但主管部门说,如果要在该部门工作就必须将买断工龄的补偿款交回,请问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合法吗?

肯定不合法了,买断的补偿金是和原单位一次性买断所有关系的,从那以后原单位不再给你上各种保险,你自己想继续上就得找社保部门,有些险种例如医保得连着上五年才算数例如你上34年就算30年若上35年才你上35年,而你单位的无理要求是在以工作机会为由恐吓你,再说了你好不容易拿到钱,拿钱以为就全能到自己手里吗,还是要交各种保险,你不交也可以,相应的退休后就……你若将钱交还给单位,那他拿了你的钱,还要你自己交保险,你不是亏大了,你自己再好好想想吧!我说的是以亲戚的例子,具体信息不方便泄露,实在不行买本劳动法和保险法之类的看看,总之你要自己下决定,别人说的终归不能替你拿主意,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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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4-23
“买断工龄”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的一种形式。

以前由于没有社会保险,职工的养老由所在企业负责,故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时需要用买断工龄来补偿职工今后养老的钱。现在由于有了社会保险,企业不再负担职工养老,所以买断工龄是违法的,国家明令禁止了。
比如: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根据你的情况,如果企业采用了买断工龄的政策给你的补偿金,实际是企业自愿负担你的养老责任而给的补偿,不存在找到工作再交回,这没有法律依据。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5-27
当然不合法,你买断工龄是买断之前的工作合同,他付给一部分补偿款,现在甭管你还是不是原来那系统,都属于你又找了一份工作,跟之前没有关系了,输入重新就业,哪个部门领导纯属找茬,他没有任何权利剥夺你的补偿款。

下边附送一下买断工龄的定义予以证实:

简介

买断工龄”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的一种形式。

法律规定

"买断工龄"是违法的。《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16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72条)。如果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业,也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员工离开单位就没人管的问题,因此也就无须"买断工龄"。但现在仍有一些国有企业无视国家政策法规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员时还采用"买断工龄"的做法。针对这一现象,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时,严格禁止企业采取"买断工龄"形式将员工推向社会。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支持楼主争取自己的权益,祝顺利!!!
第3个回答  2020-12-24
我们这里也是这样,国有企业职工买断后返聘上岗就把补偿款收回,都知道不合理,这个是置换身份的钱,返聘属于临时用工。但是没有办法,为了这份工作只能交回去。胳膊扭不过大腿。
第4个回答  2010-05-27
好像可以吧 我们这都是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