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直接给受害人的经济造成损失,该部分损失依法应当由过错方全部承担,而且因为没有交强险,车辆会被扣留机动车,还会对保额的2倍进行罚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道路机动车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检验合格标志的,保险,或车载许可证,驾驶执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填补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将受到惩罚。当事人提供相应车牌号、标志或者办理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归还机动车。
第98条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未能拿出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按照国家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直到被保险人依照规定,并处罚款金额的两倍应付保险费按照最低责任限额。依照前款规定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扩展资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交通事故中的伤者,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耽误抢救。造成事故的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抢险费用;
如果抢救费用超过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失败的人参与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或事故发生后,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付部分或全部提前救援费用,和行政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权提出索赔的人负责交通事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