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需要法院认定,出具裁定书吗

如题所述

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该协议通常需要法院的认定,并且法院会出具裁定书作为记录。执行和解是指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就执行标的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指导执行的方式。这种和解协议的效力受到法律的认可。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和解协议,但如果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仍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和解协议本身不属于法律文书,也不具备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和解协议表示悔意,另一方不能仅凭该协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必须经过法院的主持和记录,至少在法院的案卷中应有体现。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没有通知法院的情况下自行达成和解,该协议将无效。
在履行和解协议时,被执行人应严格遵循协议内容和期限履行其义务。如果被执行人违反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证据,此时法院将直接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而非继续按照和解协议执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或反悔,对方可以请求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作出的所有裁定称为执行裁定书。这些裁定可能包括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终结执行程序、驳回案外人对执行提出的异议等。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等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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