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签过两次合同但公司不与我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且要终止合同2008年以前的工龄是否有补偿?

2000年进公司,以前一直未签合同,2008年2009年各签有一年期合同共两次。合同马上要到期。我要签无固定期合同,但公司要终止合同。且只补偿二个半月工资。请教这样合法吗?我是否可以主张公司补偿我十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你完全可以要求和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单位不签的话,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提出请求。
公司要终止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公司要依法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对于你劳动工作的期限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所以,你现在要做的就是收集你在该单位工作的时间起算日期证据,如能证明你是从2000年开始在该单位工作的,那么单位就相应地补偿你从2000年开始到劳动合同终止时的劳动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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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5-13
随着2009年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双方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照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续订劳动合同的,经劳动者要求,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因此,对于2008年后的补偿问题,你公司的做法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主要在于对2008年之前的劳动关系的确认。

如果你有证据能够证明你自2000年开始就已经在这家公司持续的工作,那么公司应当对你2000—2008年之间的劳动关系也支付补偿金。但问题在于你没签订劳动合同,我不知道你是否能找到相关的证据。比如工资单、社保缴纳记录、同事的证词等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5-14
公司做法不违法 补偿金从08年1月1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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