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农村一户一宅面积标准

如题所述

为深入推进我县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两违”专项整治工作),依法规范认定“一户一宅”,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村〔2018〕267号)、《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琼土环资籍字〔2009〕20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琼自然资改〔2019〕8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琼农字〔2020〕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试行)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镇政府、村(居)委会下设的经济社、村(居)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建的涉嫌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农宅”。本意见所称的“农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用于居住的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
      考虑到国有农场“带队入场”的现实情况,且农场职工住房参照“农宅”形式进行管理,“两违”专项整治工作中如涉及农场职工已建房屋的认定,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一户一宅”认定标准
      (一)建房主体必须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一户只能拥有一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划拨用的宅基地,同时不能超过规定的使用面积。
      (三)列入棚改计划的“农宅”暂不开展“一户一宅”认定工作,并暂停受理报建申请。
      (四)“户”的确定,原则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在户籍登记中没有单独立户,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亦可认定:
      1.符合达到法定婚龄或者已依法登记结婚的立户条件的;
      2.因继承、受赠获得房屋所有权而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以单独独立作为特殊“户”,可结合实际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受赠房屋或其他方式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受赠房屋或其他方式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面积。
      本指导意见下发之日起办理离婚手续的,不作为认定分户的条件。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同符合“一户一宅”条件:
      1.因继承房屋所有权,导致“一户多宅”的;
      2.多户共同居住且户均面积不超过规定使用面积的“一宅多户”。
      三、“一户一宅”的面积规定
      (一)原则上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二)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的,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面积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认。
      (三)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99年9月24日《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订实施之前,没有批准文件或者虽有批准文件但超面积连续使用的,按规定面积予以确认,超面积部分待分户建房或者重新建设时处理。
      (四)1999年9月24日《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订实施之后,按规定面积予以确认,超面积部分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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