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该怎样预防反垄断风险

如题所述

数字化管理的风险
      这次修订反垄断法的一个突出重点,就是强化国家对企业的监管,即我国进入数字化时代后,国家通过强化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防止企业利用数字化管理手段实施垄断行为,这就必然会增加企业数字化管理方面的风险。随着我国社会进入数字化时代,一些企业往往利用数字化手段实施垄断行为,干扰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以攫取不正当或者不合理利益。因而,国家必然加大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力度,禁止企业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新法增加了两个条款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新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第22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因此,在数字化时代,国家禁止企业利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和平台规则”等数字化管理手段实施垄断行为,从而增加了企业数字化管理的风险。
      为了应对数字化管理的新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一是要全面梳理本企业在经营管理中涉及的“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和平台规则”等数字化手段,并通过调查掌握本企业的数字化管理手段在本行业所处的地位和影响力。二是要制定运用各种数字化管理手段的制度,防止企业经营者利用这些数字化管理手段,实施新法第22条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各种行为。三是要清醒地认识到企业在运用数字化管理上的行为更容易受到监管部门的审查,因而建立相应的合规体系应当更加严密、标准更高和更加完善。
垄断行为的风险
      垄断行为是企业获取不正当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反垄断法防治的核心内容。垄断行为主要有三种形式,即企业之间达成垄断协议、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新法在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两种垄断行为方面增加了新内容,从而增加了企业在垄断行为方面的风险。在垄断协议方面,新法增加了“轴辐协议”违反垄断法的规定,即新法禁止企业组织或者帮助其他企业达成垄断协议,即“轴辐协议”。新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所谓“轴辐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借助企业之间的纵向或者横向关系,通过各种活动或者形式,组织、协调各个企业达成具有垄断协议效果的协议。也就是说,企业不得对其下游企业或经销商或者其他企业或经营者制定限制其竞争的管理政策,否则,就属于“轴辐协议”的违法行为。例如互联网平台的经营者通过组织将平台内的不同经营者对消费者销售相同商品时设定统一的销售价格、企业通过组织下游企业或经销商之间的会议活动(包括但不限于QQ微信群、线下会议等),统一协调规定各经销商的销售价格、销售对象、销售条件、销售数量等行为,都属于“轴辐协议”违法行为。在经营者集中方面,新法增加了禁止经营者实质性集中的规定,即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经营者集中实质上达到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也应当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新法第26条在旧法“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如果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为了应对垄断行为的新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一是企业合规审查的范围需要相应的扩大,除了关注自身的实施行为外,还需要关注企业对外的联系与沟通,防止出现“轴辐协议”。二是企业对其下游企业或其他企业制定的管理政策,要避免下游企业或其他企业执行该政策后出现限制竞争的行为。三是要建立防止企业达成“轴辐协议”的合规制度和机制、经营者集中接近达到国务院规定申报标准的预警机制和相关的制度,以防止企业实施垄断协议和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集中行为。四是要特别注意企业在涉及金融、科技、媒体、民生等国计民生领域方面的集中行为,并建立更加严格标准的合规制度和机制。因为新法第37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信用损害的风险
      信誉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内容。企业一旦信用受到损害,其竞争力必然会降低。因此,维护企业自身的良好信用,防止企业的信用受到损害,则是企业应当防范的重要风险。为了鼓励企业遵纪守法,树立自己的良好形象,提高诚实守信企业的竞争力,维护企业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新法第64条规定:“经营者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由此可见,新法增设了企业违法处罚的信用记录公示制度,从而增加了企业信用损害的风险。
      为了应对信用损害的新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以下两方面的应对措施:一方面,企业要建立健全反垄断方面的合规管理制度和组织体系,避免出现垄断行为而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另一方面,企业要建立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一旦出现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从而将违法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
违法处罚的风险
      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就要受到处罚,因而违法处罚是反垄断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提高反垄断法的重要性和权威性,新法扩大了企业违法行为的范围,并大幅度提高了企业违法的处罚力度,从而增加了企业违法处罚的风险。关于企业违法行为的范围,新法增加规定了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无销售额的行为、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行为等属于垄断行为。关于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法规定的罚款金额是旧法的数倍,还增加了对严重违法行为的罚金系数倍乘的惩罚性处罚,比如新法第56条对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除原反垄断法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罚款外,还增加规定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从原反垄断法规定的最高50万元的罚款,提高到最高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还增加规定,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对行业协会组织达成垄断协议的处罚从原反垄断法规定的最高50万元的罚款提高到300万元的罚款。又比如新法第58条对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罚从原反垄断法规定的最高为50万元的罚款,提高为经营者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新法第63条还规定,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本法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的罚款数额。
      为了应对违法处罚的新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一是要加大对企业员工的培训力度,特别是对企业领导和业务骨干的培训力度,保证其熟悉新法对企业和个人违法规定的各种处罚;二是要更加注意提高企业反垄断合规的意识,重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反垄断合规事项;三是要通过制定企业内部反垄断的合规制度、开展反垄断合规培训等方式,强化企业反垄断的合规体系建设。
刑事责任的风险
      这次修订反垄断法的最大亮点,就是增加规定了企业的刑事责任。新法将企业的反垄断违法行为入刑,从而增加了企业刑事责任的风险。关于企业的刑事责任,旧法仅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企业拒绝、阻碍审查和调查,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规定企业在垄断行为方面的刑事责任。但是,新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全方位的刑事责任,涵盖了企业所有违反新法的行为,均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均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新法第67条规定:“违法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我国刑法尚未针对企业的垄断违法行为如何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名、如何处罚进行具体规定,新法为将来刑法的介入留下了接口,企业的具体垄断行为刑事责任的认定仍有待刑法及相关修正案的进一步明确。
      为了应对刑事责任的新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一是要将刑法的学习纳入企业的培训计划,以增强企业员工特别是企业领导的刑法观念和刑事责任意识;二是要建立和完善企业有关反垄断的合规制度和机制,防止企业出现新法规定的各种垄断行为;三是要加强企业内部的反垄断组织机构、培训机构等组织体系建设,以形成完整的企业反垄断合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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