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滞留需要什么条件

如题所述

军人只要有正当理由都可以滞留部队,滞留部队还是部队人员,也就是说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战士,还是享受未滞留部队头年的工资待遇,多发兵龄费。
没有正当理由而滞留部队的,部队有理由不发放工资等福利待遇,正当理由指身体原因没有终止医疗,或者技术岗位原因超期服役,一般部队不会无故停发工资的,一般都是滞留人员个人问题。
一、滞留认定
转业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
①不按照国家安置政策或者无故不按照规定时限选择安置方式和去向,造成无法移交安置的;
②不配合军转安置部门工作,不提供移交安置所需材料等,造成无法移交安置的;
③已接到报到通知,且安置符合国家安置政策,但拒不按照规定办理离队手续的;
④办理离队手续后,无故不到地方报到或者落户,导致档案被退回的;
⑤本人提出身体患病或者伤残,但拒不参加医学鉴定,或者经医学鉴定不符合伤病残干部退休条件且能够适应地方工作,仍不离队报到的;
⑥其它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
二、滞留处理
经反复教育仍不离队报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①停发津贴补贴,发基本工资作生活费,直至到地方报到为止,停发的津贴补贴不予补发;
②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117条规定给予处分;符合党纪处分条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③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累计满3年的转业干部,改作干部复员安排;对不配合移交的复员干部,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填写《组织移交复员干部登记表》,并派专人通过省军区系统,向地方进行移交和办理落户手续。注:累计满3年是指一个军队置业干部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次数的累计,有正当理由滞留的不计入累计次数。连续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满3年,从第4年开始改作复员安排。
三、关于滞留人员的移交
对滞留部队转业复员干部,所在单位要严格落实“一对一”的责任承包制,切实负起教育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稳定、不发生问题,圆满完成移交安置任务。
对继续移交的滞留部队转业复员干部,所在单位应尽力协调地方有关部门,为其参加培训、考试和选岗等提供条件。
按规定由转业改作复员处理后列入安置计划的干部向地方移交时,由所在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派专人陪同复员干部,通过省军区转业办,与地方民政、公安等部门联系接洽,及时为其办理接收、落户等相关手续。
对由转业改作复员处理后列入安置计划的干部,经反复做工作拒不配合移交的,经商国家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同意,由所在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指派专人,会同安置地省军区转业办,到地方进行移交,民政部门配合出具接收安置通知书,由所在部队告知本人或配偶、父母。从告知之日起,两年内本人仍不到民政部门报到、公安部门落户的,由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作出严厉处理。
做好滞留部队转业复员干部处理及移交工作,事关政策和纪律的严肃性,事关部队的安全稳定。对此,各级要高度重视,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建立滞留部队转业复员干部情形认定、经济处罚的复议制度,既不能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也不能严之过度、处理过重。省军区转业办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努力创造良好工作环境,促进这部分干部顺利移交安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七条:退出现役的士兵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退出现役的军官自确定安置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安置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其中,符合预备役条件,经部队确定需要办理预备役登记的,还应当办理预备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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