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赔偿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如题所述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赔偿应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医疗事故赔偿应考虑的因素有:
1.医疗事故等级。
由于医疗事故等级与患者伤残等级存在对应关系,因此这实际是指按患者的伤残程度进行赔偿。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二、医疗事故侵权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医疗事故侵权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有:
1.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不可抗力可能使医疗单位在正常的医疗活动中造成患者的损害,但因其直接原因是不可抗力,不是医疗过失所致,因而应当免责。
三、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分类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分类有:
1.是基本类型,即国家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由于这种医疗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因而属于法人的医护人员致人损害的替代责任;
2.是私立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其医护人员属于雇佣制,因而属于雇佣人赔偿的替代责任;
3.是个体医生的医疗责任,即个体诊所医生所致医疗事故,如属个体医生本人所致,即为一般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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