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的确定的基本程序

如题所述

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对照保密事项范围提出定密的具体意见,再由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使用保密事项范围,首先要准确理解保密事项范围规定中有关条款的含义,并依据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目录,确定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同时,对可能产生的其他工作方面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对照相关领域保密事项范围,不能仅局限于在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范围中“对号入座”。
一、国家秘密的变更
应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国家秘密变更后,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重新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二、解密
解密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自行解密,即具体保密期限已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国家秘密事项自行解密;二是提前解密,即机关单位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及时解密并作出书面记录。国家秘密解除后,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做出解密标志,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解密并不意味着可以公开,需要公开的信息应当由解密的机关单位经过审查后作出决定。
三、密级确定的基本程序
1、本机关、 本系统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2、文件、 资料从拟稿, 其他物品从研制起, 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范围规定》 、 《期限规定》 和《标志规定》 , 提出密级、 保密期限的拟办意见并标明密级、 期限标志。
3、对文件、 资料和其他物品拟定的密级、 保密期限和密级、 期限标志, 承办人员在提交本机关、 本系统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人审批前应由本机关、 本系统指定的具备审定国家秘密资格的定密责任人审核。
4、定密责任人审核后, 由承办人员提交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人审批签发;领导签批后形成的文件、 资料及其他物品视为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
5、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 资料和其他物品, 一经确定, 应按照《国家秘密标志的规定》 ,对密级作出明确标志。不能标明密级的, 由承办人员负责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6、在确定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同时, 应按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 , 根据该事项具体需要, 确定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的确定应准确、 具体。
7、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和标明应当在拟定意见的十日内完成, 并有文字记载。
法律依据
《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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