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假 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一、医院说护士不属于放射工作人员,这是不正确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里规定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持《放射工作人员证》。

二、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三、办法提出,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四、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安排。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至4周。

五、办法强调,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

六、办法还要求放射工作单位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应包括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扩展资料

放射工作人员工作单位和场所范围: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参考资料:政策法规司: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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