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城管队员叫法不少,或称“胥”,或称“卒”,还有称“市吏”“监市”等。
城管的出现,是在城市出现之后。唐代,1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已有十多个。城市大了,人口多了,治安、卫生、交通等一系列问题也就多了。在这种情况下,古代“城管”应运而生。古代“城管”与现代城管的概念和职能并不完全一致,古代“城管”的职权范围相对较广。
从史料上看,古代“城管”除负责环卫、拆除违章建筑、禁止占道经营外,还得“防火缉盗”,就像现代的消防队员一样,还有管理市场物价、维持公平交易的职责。可以说,古代“城管”兼有现代公安、消防、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职能,是真正的“综合执法”。
古代“城管”管理城市的方法:
1、唐代
唐代颁布的《唐律》规定:“距府十丈无市,商于舍外半丈,监市职治之”,即摆摊设点至少要远离政府办公地30米,也不能离民房太近,要在1.5米以外,由监市负责督管。
2、宋代
宋代称占道经营为“侵街”,为了防止侵街行为的发生,宋代城管想出了一个法子,在沿街要道旁立“表木”,标记范围。这与现代街道画线一样,一旦超出就要被制止。
3、明代
明代颁布的《明会典》规定在京城,“凡侵占道路,而起盖房屋,及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复旧”;对往街上丢垃圾、放污水的,“其穿墙而出污秽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论”。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唐律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大明会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