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公安技术类、地质学类各专业,医学类各专业;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生态学、侦察学、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考古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轮机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林产化工、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林学、园林、蚕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材料化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各专业。
2.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艺术设计、摄影、动画、博物馆学、应用物理学、天文学、地理科学、应用气象学、材料物理、矿物加工工程、资源勘探工程、冶金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等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Ⅱ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农业经济管理类、图书档案学类各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4.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飞行技术、航海技术、消防工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专科专业:海洋船舶驾驶及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如民航空中交通管制)。
5.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轮机工程、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科专业: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等。
6.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条件
男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
左右眼单眼裸视力,理科类专业应在4.9(0.8)以上,文科类专业应4.8(0.6)以上。无色盲、色弱;
两耳无重听;
无口吃;
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亲属无精神病史。
无传染病,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无甲肝、乙肝、澳抗阴性。
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
1.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能源动力类、公安学类、体育学类、海洋科学类、大气科学类、水产类、测绘类、海洋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武器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科学类、环境生态类、旅游管理类、草业科学类各专业,及土木工程、消防工程、农业水利工程、农学、法医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动物科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不宜就读烹饪工艺、西餐工艺、面点工艺、烹饪与营养、表演、舞蹈学、雕塑、考古学、地质学、建筑工程、交通土建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铁道与桥梁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铁道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专业。
2.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3.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4.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海洋技术、海洋科学、测控技术与仪器、核工程与核技术、生物医学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5.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土建类、动物生产类、水产类、材料类、能源动力类、化工与制药类、武器类、农业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植物生产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生态类、医学类、心理学类、环境与安全类、环境科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材料科学类、地质学类、大气科学类及地理科学、测绘工程、交通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生物工程、草业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工学、农学、医学、法学各专业及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生物技术、地质学、生态学、环境科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生物科学、应用心理学等专业。
7.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法学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新闻学、侦察学、学前教育、音乐学、录音艺术、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医学各专业。
8.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教育学类、公安学类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法学、新闻学、音乐表演、表演各专业。
9.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
此部分内容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
四、其他
1.未列入专业目录或经教育部批准有权自定新的学科专业,学校招生时可根据专业性质、特点,提出学习本专业对身体素质、生理条件的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刊登,做好咨询解释工作。
公安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按公政治〔2000〕137号文件执行。
2.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按(后发〔2006〕6号)文件执行。
3.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第二部分第7条内容为公安类院校体检要求。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印发(教学厅〔2010〕2号)以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印发的(教学司函〔2010〕22号)文件执行。】
高考体检工作问答
1.考生何时进行体格检查?
答:我省今年的高考体检工作安排在3月上旬至4月20日期间进行。由各市、县(市、区)招办根据本地的考生人数安排考生体检时间并通知各中学。军事院校(含“国防生”、“军校无军籍学员”,下同)军检、面试和公安院校的面试、体能测试工作将在高考结束后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考生怎样参加高考体检?
答:应届毕业生一般由所在中学组织集体前往市、县(市、区)招办指定的高校招生体检站参加体检。往届生和社会人员应按本人报名地招办公布的时间,自行到指定体检站参加体检。
高考结束后,报考军事院校的考生还须进行军检、面试,报考公安、政法院校的考生,还须进行面试和体能测试。这部分考生,应按本人报名地招生办公室发布的时间和地点,自行前往参加由省军区组织的军事院校招生体检、面试或由省公安厅、司法厅及公安、政法院校等组织的面试和体能测试,军检、面试或体能测试合格后方可报考相关院校。
3.考生在体检过程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考生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考生应在体检开始前半小时凭体检证进入指定的体检场所,并在指定的地方候检。(2)考生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遵守纪律,保持体检场所的清洁和安静,不得大声喧哗。(3)考生应与体检医生认真配合,如实填写既往病史和回答医生提出的问题,不得弄虚作假。(4)考生如对本人体检结论有疑义,应通过送检人员向报名地招办反映,不得直接与体检人员纠缠,以免影响工作。(5)考生在体检结束之前,不得离开体检场所。(6)体检过程中,考生不得向体检医生或其他体检工作人员询问检查结果。
4.考生如对体检结论有疑问应怎样处理?
答:体检结论由各市、县招办通过中学向考生公布,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在得到体检结论通知后一周内向报名地招办提出申请,通过体检单位复审如确有误,由原体检医生(或主检医师)给予纠正。其中,体检时体检医生应当场告知考生的视力、矫正度数、血压,考生若有疑义,当场复检,体检结束后不再进行复检。复检必须在30天内完成。
省教育考试院中心体检站对各地体检工作随时进行抽查,对考生体检结论有争议的,将与市、县招办主检医生共同研究,需复查的仍在原市、县中心体检站进行复查。如仍有争议的,由省终检医院省人民医院做出最终裁决。
5.考生如何正确理解体检结论,选报相关专业?
答:(1)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涵盖了普通高校的普通专业和航海类等特殊专业的身体要求。军事院校和招收“国防生”、“军校无军籍学员”的专业按《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后发〔2006〕6号)执行,公安类院校(专业)按《关于印发〈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治〔2000〕137号)规定执行。为方便查询,我省将公政治〔2000〕137号文件中的有关身体要求,增印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第二部分第五条以后,习惯上称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
(2)《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所列情况为“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相应的体检结论为“不合格”。第二部分所列情况为“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相应的体检结论为“合格受限”。凡考生的体检结论属于第二部分的,将限报部分专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第二部分的第一至第三条属色觉检查,后一条对前一条具有包含关系,如限考第三条,则同时也限考第一、第二条的专业;第四、第五条属视力检查,后一条对前一条也具有包含关系,如限考第五条,则表示第四、第五条所列的所有专业均限考。第六条所列标准为公安院校的体检标准,凡在外科、五官科和肝功能检查的相关内容不合格的,不能报考公安类院校。合格受限的考生应对照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本人体检结论,选报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就读的专业。第三部分所列情况系向考生提出的“不宜就读的相关专业”的建议,若考生执意报考或就读相关专业,则今后可能会对其录取或学习及在相关领域(行业)就业产生影响,请考生注意查看院校招生章程是否有相关的限报规定。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10年起,取消教育部卫生部 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限制。
(3)残疾考生应根据自己的体检结论,对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自身残疾的程度和高校的办学条件,避开限考的专业,合理选报院校及专业志愿。在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工作通知中,也明确规定,对肢体残疾但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4)《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的体检结论比较复杂,限考到专业种类和军兵种,体检总的结论分为“潜艇专业合格”、“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四种,潜艇专业合格的考生可兼报指挥专业和非指挥专业;指挥专业合格或非指挥专业合格的考生不得兼报潜艇专业;指挥专业合格的考生可兼报非指挥专业;非指挥专业合格的考生不得兼报指挥专业。考生必须准确把握,慎重填报军校志愿。参加空军招收飞行学员全面检测合格的考生,如兼报其他军事院校,还须参加军校招生的军检、面试并须合格。
(5)一些院校对部分专业(如护理等)还有相关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具体请参见院校招生章程。
6.如体检结论为“合格,限考25、26”是什么含义?
答:指考生体检结论为合格受限,限考《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第二部分第五条、第二部分第六条的有关专业。
7.对考生转氨酶检查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参加高考的每位考生均须接受转氨酶检查。谷丙转氨酶大于100单位的考生则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表面抗原阳性,体检一个月后复检,复检结论仍不正常的考生,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