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知情权的法律依据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的知情权,包含对内、对外两大方面,对内是作为共同管理人所应有的知情权,对外则是作为受益人,在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行政监管的全流程中,所应有的知情权。业主知情权,包括单一业主的知情权,以及业主组织,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知情权。,对于单个业主而言,他如果购买独立的土地与房屋,就不存在与其他人的共享,也不存在共同管理,完全是自己独立决断。现在,小区资源共享的现实,使得业主不得不放弃独断权,而接受共同决定的制约。但是,为了防止其他人的共同决定对自身利益的侵犯,按照公平原则,业主必然要求得到更全面的知情权,这是针对业主间利益诉求差异、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对自身权利侵害的防范,是对服从业主共同决定的义务的承担而获得的公平交换。因此,单一业主在共同管理中的知情权,包括对一切物业服务过程、一切业主组织活动过程的知情权,包括但不限于查询、抄录与复制相关资料的权利,与遵守共同管理约束的义务,是合理的搭配。,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物业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根据住建部印发的政策性文件,业委会的任期一般为五年以内,具体年限由业主大会在《议事规则》中约定,但可以连选连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一)《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比如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颁布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1、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2、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3、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4、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5、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6、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7、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8、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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