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刑法受贿罪未遂问题?

如题所述

  与大多数故意犯罪一样,受贿罪也有既遂与未遂之分。就受贿罪而言,收受贿赂和索取贿赂两种情形的既遂与未遂区分又有所不同。

  一、收受贿赂的未遂问题

  收受贿赂罪的既遂与未遂,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受贿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管是否已经收受贿赂,均应视为既遂。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受贿人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不管是否已经收受贿赂,均应视为受贿罪的既遂。第三种意见认为,只要受贿人收受了贿赂,不管其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应视为既遂。

  上述三种about受贿罪既遂与未遂标准的三种观点,实际上是提出了三种行为,即一种是承诺行为,一种是谋利行为,另一种是收受行为。笔者认为,以是否已经得到贿赂作为区分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较为妥当。

  收受行为作为区分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有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从法律条文上看,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与收受他人的财物的行为是相提并论的,同时具备。立法者将以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以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前提的。因此,将收受行为作为区分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有法律依据的。

  在司法实践中,受贿的形式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事前受贿,二是事后受贿。事前受贿,以是否收受了贿赂作为区分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这比较容易领悟。问题在于,在事后受贿的情况下,以此作为区分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的标准,会不会失之过宽放纵犯罪分子呢?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事后受贿的未遂犯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还应根据具体案情决定。因此,贿赂未到手而已经为他人谋利益的,认定为未遂,也不会放纵犯罪分子。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事前没有about贿赂的约定,由于行为人正当行使职务行为在客观上对他人形成利益,为此,受益人在事后向行为人交付财物表示感谢而行为人予以收受的所谓事后受财的行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虽有收受财物的故意,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交换条件而收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就不能认为行为人是构成了犯罪。

  二、索取贿赂的未遂问题

  索取贿赂是受贿罪的一种形式,在索取贿赂的情况下是否发生未遂问题,理论界也存在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索取贿赂不以接受贿赂为必要条件,国家工作人员索取贿赂行为实施完毕,就是犯罪既遂,这种观点视索取贿赂为行为犯。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索取贿赂与收受贿赂齐备,才能认定既遂。笔者认为,索贿应以是否收受贿赂作为区分既遂和未遂的标准,这是因为,犯罪的既遂乃某一犯罪齐备了法律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构成要件未能齐备是犯罪的未遂。索取贿赂遭到拒绝而未得到贿赂,就是没有齐备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索取贿赂是受贿罪的表现形式之一,仅从字面上看,索取贿赂之“取”就包含了收取的含义。我国刑法并未将索贿单独列为一个罪名,在国外的立法例中,一般也都把索取贿赂作为受贿罪的从重情节,或称之为加重受贿。总之,在索取贿赂的情况下也存在犯罪未遂,并应以是否收受贿赂作为认定其既遂和未遂的标准。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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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5-13
  与大多数故意犯罪一样,受贿罪也有既遂与未遂之分。就受贿罪而言,收受贿赂和索取贿赂两种情形的既遂与未遂区分又有所不同。

  一、收受贿赂的未遂问题

  收受贿赂罪的既遂与未遂,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受贿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管是否已经收受贿赂,均应视为既遂。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受贿人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不管是否已经收受贿赂,均应视为受贿罪的既遂。第三种意见认为,只要受贿人收受了贿赂,不管其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应视为既遂。

  上述三种about受贿罪既遂与未遂标准的三种观点,实际上是提出了三种行为,即一种是承诺行为,一种是谋利行为,另一种是收受行为。笔者认为,以是否已经得到贿赂作为区分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较为妥当。

  收受行为作为区分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有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从法律条文上看,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与收受他人的财物的行为是相提并论的,同时具备。立法者将以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以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前提的。因此,将收受行为作为区分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有法律依据的。

  在司法实践中,受贿的形式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事前受贿,二是事后受贿。事前受贿,以是否收受了贿赂作为区分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这比较容易领悟。问题在于,在事后受贿的情况下,以此作为区分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的标准,会不会失之过宽放纵犯罪分子呢?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事后受贿的未遂犯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还应根据具体案情决定。因此,贿赂未到手而已经为他人谋利益的,认定为未遂,也不会放纵犯罪分子。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事前没有about贿赂的约定,由于行为人正当行使职务行为在客观上对他人形成利益,为此,受益人在事后向行为人交付财物表示感谢而行为人予以收受的所谓事后受财的行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虽有收受财物的故意,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交换条件而收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就不能认为行为人是构成了犯罪。

  二、索取贿赂的未遂问题

  索取贿赂是受贿罪的一种形式,在索取贿赂的情况下是否发生未遂问题,理论界也存在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索取贿赂不以接受贿赂为必要条件,国家工作人员索取贿赂行为实施完毕,就是犯罪既遂,这种观点视索取贿赂为行为犯。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索取贿赂与收受贿赂齐备,才能认定既遂。笔者认为,索贿应以是否收受贿赂作为区分既遂和未遂的标准,这是因为,犯罪的既遂乃某一犯罪齐备了法律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构成要件未能齐备是犯罪的未遂。索取贿赂遭到拒绝而未得到贿赂,就是没有齐备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索取贿赂是受贿罪的表现形式之一,仅从字面上看,索取贿赂之“取”就包含了收取的含义。我国刑法并未将索贿单独列为一个罪名,在国外的立法例中,一般也都把索取贿赂作为受贿罪的从重情节,或称之为加重受贿。总之,在索取贿赂的情况下也存在犯罪未遂,并应以是否收受贿赂作为认定其既遂和未遂的标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5-13
他有那个意愿就是不好的,应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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