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

一对夫妻1953年收养一养女(事实收养),1964年养母去世,养父又娶继养母,1972年因继养母与养女关系恶劣,养女和未婚夫(户口也在养父母户口上)离家出走后到养父母去世(养父2008年去世),就再没有和养父母居住在一起过(在这次离家前养女就曾离家出走过,到亲生父母那住了一段日子又回来了)。养女离家后继养母得了癌症,1974年去世,养女没有付医药费,丧葬费。继养母去世后,养父叫她回来,她和和未婚夫都不肯回来。
养女离家出走时和父亲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继养母残疾人,二女儿18岁,小女儿残疾人7岁),当时是打算把她和她的未婚夫留家里的,所以才让其未婚夫户口到养父母户口上。
请问继养母与养女存在收养关系吗?
养女离家时没有去办法定的解除收养关系,请问她和未婚夫的离家算不算是遗弃养父母?
知青上调的政策实施后,养女一家就到城市居住。直到2004年养父因与二女婿(与二女儿常年分居)关系不好(因为钱的关系),二女儿当时患精神疾病(当时老人不缺吃穿,粮食供应是二女儿,老人喜欢打牌,喝酒,凑热闹),所以找养女赡养(赡养的条件就是要养父的一间房子)。所以后来养女一月给150元,二女儿供应粮食,照顾日常生活,每月也给150元(另外负担父亲喜欢凑热闹到处送的人情钱)。小女儿属于社会困难人群,所以没有赡养。
养父去世前养女就拿走养父的房产证,养父去世时(临终前想立遗嘱不把房产不分给养女,由于二女儿精神分裂,没能理解父亲的意思要找人来证明,是2010年二女儿向自己女儿讲当时照顾父亲时才明白父亲的意思),养女请人写了一张协议:三个女儿一人一间房子,房产证由养女保管。然后再叫二女儿和小女儿来签字,二女儿精神状态不是很好稀里糊涂的就签字了(之后协议也弄丢了),小女儿当初因自己没钱给丧葬费就没有签字。
2010年二女儿要把遗产属于自己的一间赠与自己的女儿,向养女索要房产证过户,养女以86年她建房时带走父亲的平方,所以房产证没有她的份。
养女是不是有预谋的想独吞房产证的可能呢??????

所谓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具有收养的实质内容所形成的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时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大量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收养法》不承认事实收养为合法有效的收养。但是,在收养法颁布事实之前,也就是1992年4月1日发生的事实收养,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形成收养关系。具体来讲,事实收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具体可以表现为养子女改随养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间以父母子女相称;养父母对养子女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有户口簿档案等材料。(二)长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父母子女之间最基本的相处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父母子女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如果养父母由于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将养子女寄养至他人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也可能成立事实收养。(三)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照顾、保护、教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相互之间的继承等。(四)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以为收养属于私人事故,涉及家庭内部关系,外人一般不太知晓。但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或收养人所在单位对此一般会比较的了解,可以起到见证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通常情况下,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5)有配偶者作为收养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收养人(包括共同收养的夫妻)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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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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