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找哪个部门

如题所述

司法救助应向办理案件或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通常由司法局负责管理。
1. 司法救助申请通常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根据各地实践,也采用了这两种形式。但司法救助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为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具有权威性,救助措施应严肃、严格,并节约人力资源。当事人若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请求法院救助时,除了提交书面申请和理由,还需提供相关证明。若因生活困难或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救助,应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证明。
2. 司法救助审查由受理案件的审判人员负责,既要审查申请理由的合理性,是否在救助范围内,也要考虑申请人的经济条件和诉讼能力,以及是否有相关证明文件。审查合格后,审判人员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主管副院长审批。若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数额较大,需报院长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发出不予救助通知书。
3. 司法救助实施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根据申请内容采取相应措施。如制作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通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或建议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经主管领导审核后,当事人可持通知到相关部门办理救助。
4. 司法救助被拒绝的申诉当事人如对不予救助的决定不满,可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因为司法救助条件明确,审判人员应能做出正确判断。若误判,给当事人一次补救机会即可,有利于快速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生活困难者提供的辅助性救济措施。救助工作应遵循辅助性、公正、及时、属地原则,确保公平合理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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