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如题所述

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的要求,他们必须依法合规开展活动,严禁非法行为。


第八条明确规定,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确保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员工都明确并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通过档案监控系统进行有效管理。


第九条强调资金保障,生产经营单位需确保隐患排查治理的必要资金,并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制度,为隐患排查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条提到,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进行分级登记,实施跟踪治理,并鼓励员工和公众参与报告和举报,对贡献者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规定,对外承包、出租项目需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隐患排查的职责,企业对承包单位的隐患治理负有协调和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中,生产经营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隐患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十四、十五条详细规定了隐患排查报告的频率和内容,重大隐患还需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提供详细的治理方案和安全措施。


对于重大和一般隐患,企业需分别由相应负责人或人员组织整改,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确保在治理过程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必要时暂停作业或采取撤离人员等紧急措施。


第十七条规定,企业需预防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接到预警时需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报告给政府相关部门。


最后,对于被政府挂牌督办的治理项目,企业完成治理后需进行评估,只有在符合条件后,经相关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6号 于2007年12月22日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上审议通过,予以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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