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历史1492年是哪个朝代,属于哪个皇帝称号

如题所述

1492年,明朝弘治五年;壬子年(鼠年)。

1492年,明朝弘治五年;壬子年(鼠年);越南洪德二十三年;日本延德四年,明应元年。

中文名:1492年

年 代:明朝弘治五年

代表出生:书法家、篆刻家、藏书家丰坊

代表逝世:依诺增爵八世教宗依诺增爵八世

代表记事:哥伦布到达古巴

历史大事:收集整理天下遗书 停纳粟例

中国历史大事:

1.广西古田壮族人民起义

弘治五年(1492)三月,广西古田(今广西桂林西南)壮族人民在其首领韦朝威领导下起义,迅速占领古田县城,县官逃,典史被杀。孝宗诏命副总兵马俊、参议马铉、千户王珊等率兵进讨,皆中义军埋伏而大败。七月,总督湖广 右都御史闵珪与 总兵官 毛锐再发大军自监桂(今广西桂林)出发,连破七寨,义军寡不敌众,起义失败。


2.总兵佩印

旧例:凡武臣不佩将军印者,不得称总兵。弘治五年(1492)四月初四日,宁晋伯 刘福出守蓟辽等处,授例以请,孝宗加 总兵官,给总兵长印关防。此后制稍变。


3.收集整理天下遗书

弘治五年(1492)五月,内阁大学士丘浚上言请求天下遗书,内阁藏书按类整理,善为收藏。他说,所谓经籍图书者,乃为万年百世之事,今世赖之以知古,所世赖之以知今。太祖皇帝于立国之初即诏求天下遗书,平元之大都(今北京)后得其馆阁秘册,又广购民间,一时所积,不减前代。然至今年久,恐忆有散失虫蛀,乞敕同阁大学士等计议量委学士并讲读以下官员督同典籍等官开厨将书目一一查验,再分为经史子集四类及杂书、类书二类,每类多少部,每部若干卷,开列奏报。太宗皇帝当政时,天下多事,犹集儒臣纂《永乐大典》以备考究,今承平百年,怎能使经籍废坠?乞将内阁所藏书籍检其有副本者,分贮一册于两京国子监,若内阁所或不备者,乞敕礼部行天下提学官榜示购访,令所在有司校录呈送,如此使一书而存三本,分藏京师之内阁、国子监及南京国子监,则无佚失之虑。每年三伏时,令之曝书,可免虫蛀之害。另建砖石之所,藏历代明皇帝之实录,可免水火之虑,使后世秉史笔者有所凭据。孝宗嘉纳。


4.问刑条例的裁定

弘治五年(1492)七月十四日,刑部尚书 彭韶等以鸿胪寺少卿李鐩请删定问刑条例议曰,刑书所载有限,而犯罪之情又各不相同,所以有情轻而判重者,也有情重而判轻者,往往取自皇上裁决,斟酌损益,著为事例。如此则行于在京法司者多,而行于在外者少,故在外问刑多至轻重失宜。宜选属官汇萃前后奏准事例分类编集,会官裁定成编,通行内外与《大明律》兼用,使事倒有定,情罪无遗。孝宗从之。


5.贵州都匀苗民起义

弘治五年(1492)十月二十五日,贵州都匀 苗民在乜富架、长脚领导下起义。 宪宗诏命提督军务右副都御史 邓廷瓒为总兵官, 镇远候顾溥、都督佥事 王通前往征讨,由太监江德监军,合云贵川广兵共八万余人。弘治七年三月,副使吴倬诈降乜富架,乜中优被俘,明军乘势深入,连破百余寨,富脚亦被俘,起义失败。邓廷瓒上言说: 都匀、清平(今贵州福泉东)旧设二卫,九长官司,以土人为官,因是屡有苗民起事。宜改府县设流官治之,方可久安。即“改土归流”。宪宗从之,设 都匀府,独山州、麻哈州(今麻江),清平县。

从大学士邱濬之请,诏求民间遗书,分藏内阁及两京国子监。 兵部尚书马文升言赋役之重,谓从南方运漕米到通州,每石运费达三四石;每年役夫不下百万人,诸王之国役夫变四十万此外尚有供应军需等负担。关闭浙江温、处银坑。改“开中盐法”,废 盐商赴边纳粮之法,改在 运司纳银,领取盐引。刘吉罢,吉在内阁十八年,屡为言官所攻而加官不止。封元裔陕巴为忠顺王,主哈之密。是年,河又决成几支,入运河,坏张秋东堤,夺汶水入海,漕运断绝。


6.改开中纳米为纳银

洪武三年(1370)开始实行之中盐法,规定商人输送米粮至边塞或京都,给予其食盐运销权,即盐引(发给商人的领盐凭单),商人持盐引赴盐产地支盐,然后在指定地区贩销。 宪宗即位后,盐法渐坏,官府只知招商承办,不计盐之产销。权贵专擅盐利,官商勾结,旧引重用,假引冒领,盐引积压,官盐滞销,私盐盛行,盐价腾贵,开中法原意尽失。弘治五年(1492)十月,户部尚书 叶淇与盐商勾结,代之奏请召商纳银运司,免赴边纳粮,每引由盐商交官认银三至四钱即可,而商无 守支之苦,一时太仓银累至百余万。然而赴边开中之法废,商屯亦撤消,菽粟翔贵,边储日虚。


7.停纳粟例

成化年间,因河南、陕西等省饥荒始开纳粟之例,凡纳粟者许为监生、吏、典等项。弘治五年(1492)十一月吏部尚书王恕上言说:永乐、 宣德、正统年间,天下亦有灾伤,各边亦有军饷,当时无纳粟之例,并没有听说粮食不足,军民困弊。而近年以来一遇灾伤,辄行捐例。以致仕途正路不畅,出身候选,多至十五六年以上仅得一官,而年已向暮,谁肯尽心职业?况彼监生、典、吏既以财进身,岂能以廉律己?贪财害民之事由是生矣!孝宗表示同意,立命停之。


8.蔡清论纪纲之要

弘治五年(1492),吏部主事蔡清上言说:今日急务在朝廷之纲纪,而其次在边境。今士大夫都说罪可以免,功可以得,苟利其家,而无暇顾及朝廷之事。民之贫者无立锥之地,而宦官财富超过王候之家。朝廷锱铢取之于民,半入庸将之家,而转输 于权幸之门,致仕兵弱而不能卫民,正所谓士风弊则人才乏,民力屈则兵力弱。贤者必用,不肖者必去,功必赏,罪必罚,此乃纪纲之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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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10
弘治五年(1492)明孝宗朱祐樘(1470-1505)明朝第九位皇帝
第2个回答  2013-11-10
明代,明孝宗弘治五年。
第3个回答  2013-11-10
明朝弘治皇帝
第4个回答  2020-07-03

大明孝宗弘治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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