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有哪些?

如题所述

隐私权的具体规定在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上还未完善,依然还是个争议的话题。

扩展资料:

隐私权有以下四项权利:

(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所享有是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

(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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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1-04
劳动者隐私权是隐私权在劳动关系领域里的具体表现,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享有的个人生活安宁和个人信息不受侵害的权利。劳动法没有规定,但隐私权其他法律有规定, 劳动者隐私权是劳动者个人权利的一种,蕴含了人性尊严和个人自由的法律价值,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目前我国劳动立法却没有对劳动者隐私权做出任何规定,这无疑不利于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我国立法在劳动者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缺失主要表现在缺乏保护的指导原则、缺乏具体受保护的权利范围和缺乏相应的救济途径三个方面。
劳动者隐私权与用人单位知情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签订合同前的冲突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前基于本单位的人才录用标准和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有必要了解劳动者是否能胜任本职工作,这样用人单位就享有了知悉劳动者与应聘职位相关的私人信息的权利,此种权利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2.劳动合同履行中的冲突
此阶段用人单位知情权与劳动者隐私权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表现在用人单位为了更好的了解劳动者完成工作的状况及防止劳动者做出不利于用人单位的行为,会在工作场所以及相关场所监视劳动者的行为。
3.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冲突
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基于人事管理对连续性的需要仍然保留有劳动者的相关资料,这也会与劳动者隐私权发生冲突。因为此时用人单位仍保有劳动者隐私资料,而此时用人单位却已经与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关系,就不应再保存有劳动者隐私的相关信息。
4.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冲突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们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存在劳动者隐私权与用人单位知侵权的冲突。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大多是事实劳动关系,他们的隐私权更容易受到用人单位知情权的侵犯。
(二)劳动者隐私权与用人单位知情权冲突的原因
在现代社会中,权利与权利的冲突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是由于权利之间的相互性。权利之间的相互性指的是人们在充分自由活动的空间,两个权利间无法找到一个互不侵犯的界限。而劳动者隐私权和用人单位知情权正是一对相互冲突的权利。 劳动者有权隐瞒、维护自己的私生活秘密并予以法律保护,防止任何人的非法侵犯是隐私权立法的目的之所在,而知情权是正是保障用人单位知的权利。依据用人单位知情权用人单位希望知道自己员工更多的事,这其中就难免涉及到劳动者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劳动者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劳动者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而隐私权则赋予劳动者保护自己私事不被人知道的权利,于是在劳动者隐私权与用人单位知情权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矛盾与冲突。
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渊源在于人类一方面需要保留只属于自己内心世界的安宁,不愿意自己的私人信息被他人侵入、刺探、公开和传播,而另一方面,人类极具好奇心,希望知道自己不知道但又应当知悉的一切,要求社会多一些公开性,增强一些透明度,以满足其参政要求和精神需求。
具体到劳动者隐私权与用人单位知情权而言,劳动者隐私权与用人单位知情权发生冲突的原因在于:劳动者希望通过采用劳动者隐私权保护,在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的雇佣关系之间,为自己保留一片属于自己的天空,进而维护自己作为人的尊严。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隐私权的案例日益增多,由于我国现在缺少相关立法,而这两种权利都是法律应当保护的权利,这就造成司法实务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左右为难,而隐私权事关一个人的尊严,处理不好就有可能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协调好劳动者隐私权与用人单位知情权的冲突与矛盾显得十分重要与迫切。
第2个回答  2015-11-11
  劳动法并未规定隐私权,隐私权的具体规定在侵权责任法,如果是未成年人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3个回答  2010-05-18
  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

  1、宪法的有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文:①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一规定为后来其他部门法和特别法规定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以及为相应的司法解释出台留下了广阔的空间。②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是宪法对隐私权中的私生活安宁的直接确认与保护。③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这一条文已间接将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规定为可减克的权利,即执法部门可依法定程序对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加以限制,这与国际公约的规定是相一致的。

  2、刑法的有关规定。

  ①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②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③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实施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④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⑤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民法的有关规定。

  ①《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4、诉讼法有关规定。

  ①民诉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②民诉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③刑诉法第85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④刑诉法第93条规定。“……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⑤刑诉法第105条规定。“……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⑥刑诉法第109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⑦刑诉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5、行政法律的有关规定。

  ①人民警察法第22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9 条规定。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以上是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但从总体上说,还存在以下问题有待完善:

  (1)在隐私权理论研究方面。隐私权理论研究起步较晚,研究滞后,有待深入。

  (2)立法方面。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比较零散,没有一个比较系统全面保护隐私权的立法。民法未能全面正确贯彻宪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原则性规定。

  (3)在司法方面。隐私权被侵犯只能以侵害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这不利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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