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联合国在当代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如题所述

联合国走过了风风雨雨60年,客观地说,联合国既取得过辉煌的业绩和成就,也有挫折和不足,但是其作用是难以替代的。
首先,减少了局部战争和避免了世界大战。正如联合国改革名人小组在其报告中所指出的那样,“倘若没有联合国,1945年之后的世界可能更为血腥。20世纪下半叶,国家间战争少于上半叶。对此,联合国功不可没”。《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新型国际关系准则、维和行动、调停斡旋和强制措施对遏制冲突的爆发以及结束和缓解已经爆发的冲突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根除了殖民主义制度。联合国成立时只有51个成员国,如今增加到191个,新增成员国大多为原来被奴役和压迫的殖民地,使联合国真正成为最具普遍性和代表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延续了数百年的黑暗殖民统治,在20世纪下半叶被彻底打破。这无疑是曾把非殖民化作为重要工作的联合国的伟大成就,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第三,推动了经济和社会发展。联合国虽然存在着重安全、轻发展的现象,但它还是制订了大量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人权保护等国际文件;提出和推广了对世界经济发展模式产生重大影响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等新概念;召开了一系列有关发展的首脑会议;筹集了数量可观的资金,用于援助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这些都对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四,促进了国际立法。在联合国主持下颁布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和国际协议数量超过了人类有史以来所立国际法之总和,其内容从维护世界和平到促进发展,从保护儿童权利到防治艾滋病,从保护海底资源到和平利用外层空间,无所不包。作为当代国际法基础的《联合国宪章》影响深远,它所确立的诸如主权平等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国际关系准则,是联合国60年来维系世界和平与稳定的基石。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联合国的工作影响着地球上每个公民的工作和生活,没有联合国的世界是难以想象的。正是由于联合国在各领域的巨大贡献,诺贝尔和平奖曾5次授予联合国机构,6次授予为联合国工作的杰出人士。

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性质的问题,并且促进对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作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到上述共同目的。
为实现上述宗旨,联合国遵循下列原则:
(1)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
(2)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他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
(3)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他们的国际争端;
(4)各会员国在他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
(6)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
(7)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的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行为及侵略行径采取强制行动。

自海湾战争以来联合国在哪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几年前,当美国撇开联合国发动对伊拉克的战争时,美国的决策者也许没有想到美会在伊拉克陷入困境、最终不得不求助于联合国救急。一年来的事态发展表明,作为多边主义中心的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仍不可替代;一年来国际形势的变化,也促使越来越多的国家重新审视联合国的地位和作用,探讨一个什么样的联合国才能更为有效地应对当今世界面临的共同挑战。

作用无可替代

伊拉克战争动摇了二战后形成的集体安全体制,将联合国推向了一个十字路口。半年前举行的第58届联大一般性辩论期间,近90个国家的元首和政府首脑齐聚纽约联合国总部,商讨这个多边组织的前途和命运。联合国受到来自两方面的批评。美英以及支持美英的国家批评联合国未能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面临的新的威胁采取有力行动,其他一些国家则批评联合国未能制止美国对一个主权国家采取单边军事行动。

尽管如此,将近两星期的讨论还是得出了一个共识:当今世界面临的诸多共同挑战需要有一个更能有效发挥作用的联合国,联合国的作用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战前曾一再扬言要联合国“靠边站”的美国,也因需要这个多边组织帮它从伊拉克解困而似乎改变了对联合国的态度,主张联合国在伊战后重建中发挥较大作用。

国际社会对伊拉克战争反思得出的结果是应当使联合国的作用和权威得到加强而不是削弱。联合国在伊拉克重建中的作用是任何国家或机构都无法替代的。当今世界所面临的诸如恐怖主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问题都是全球性问题,要合法有效地处理这些问题需要全球合作,任何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所组成的集团单独处理这些问题都会带来很多麻烦。

在谈到伊拉克邀请联合国工作人员重返伊拉克时,王光亚表示,随着美英联军占领当局向伊拉克人移交主权日期的临近,安理会会在随后的几个月内继续关注伊拉克问题,并可能通过一些相关决议。

王光亚表示,虽然战争已经结束,但伊拉克问题并没有解决。国际社会在伊拉克重建问题上要采取向前看的态度,摈弃分歧,帮助伊拉克实现和平稳定,繁荣和发展,而达成共识则需要依靠联合国发挥作用。

联合国安理会的原则和作用是什么?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安理会、联合国安理会)是联合国中最有权力的机构,负责维持国际间的和平与安全。根据《联合国宪章》,安理会与其他联合国机构不同,它做出的决定必须被相关成员国遵守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的首次会议在1946年1月17日召开,安理会所做出的决定被称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成员
安理会拥有5名常任理事国,这5个国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5个战胜国:法国、中华民国、英国、美国以及苏联。1971年中华民国的席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1991年苏联解体后,苏联在安理会的席位则由俄罗斯联邦接替。

其他10个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出,任期2年,每年换选5个,新的非常任理事国在每年的1月1日就任。成员国由各地区首先选出,然后由联合国大会确认。非洲、拉丁美洲与西欧各有2个名额,阿拉伯、亚洲与东欧则各有1个名额,最后一个名额从亚洲或非洲国家中选出。

安理会成员国必须有一名代表常驻联合国,以确保安理会可以在任何时候召开会议。这个规定是从国际联盟的失败教训中总结到的,因为国际联盟正是由于无法快速对危机作出反应而导致其失败。

常任理事国
美利坚合众国(美国)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英国)
法兰西共和国(法国)
俄罗斯联邦(俄国)——1991年前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1971年前是中华民国

非常任理事国
2004年:

阿尔及利亚
安哥拉
贝宁
巴西
智利
德国
巴基斯坦
菲律宾
罗马尼亚
西班牙
2005年:

丹麦
希腊
日本
阿根廷
坦桑尼亚
阿尔及利亚
安哥拉
贝宁
巴西
智利
安理会的任何决议需要至少9张赞成票。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的反对(即否决票)都会使一个议案无法通过,即使该议案获得了足够的票数。但弃权不被视作是否决。

在安理会认为必要时,联合国的其他成员国可以参加安理会讨论。近年安理会在该政策上十分宽松,使得很多国家都可以参与讨论。

联合国改革涉及的面很广,有联合国行政领域的改革,如秘书处的改革,有政治领域和结构性的改革,如安全理事会(简称“安理会,' )的改革、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简称“经社理事会,' )的改革、《 宪章》的修改、财政制度的改革等。自安南秘书长1997 年提出了名为《 革新联合国》 的一揽子改革计划以来,迄今行政领域的改革进展顺利,已经得到落实的有设立联合国常务副秘书长、成立高级领导小组、削减预算、裁减人员、合并职能重叠的机构、减少行政支出、减少和缩短秘书处文件等。但政治领域和结构性的改革,尤其是其核心部门― 安理会的改革依然步履艰难。
安理会是联合国六个主要机构之一,① 规模最小,但权力最大。按照《 宪章》 第24 条规定,全体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理会”, 并且只有它作出的决议具有强制性,联合国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其他五个机构的决议均是建议性的,无约束力。在安理会内占有常任理事国席位,表明这个国家有能力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担负主要责任,发挥重大作用,对国际事务较之其他会员国具有更大的发言权。因此,安理会的改革,特别是增加常任理事国,不是简单的数量变化,而是权力结构的变化。实质上是一种权力的再分配,整个改革的过程是一场争夺大国地位的斗争。安南秘书长清楚地知道这是联合国改革中最棘手的问题。因此,他在1997 年的一揽子改革方案中干脆避而不提安理会改革问题。

1945 年联合国成立时,安理会由11 个成员组成,( 5 个拥有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和6 个无否决权的非常任理事国),占当时会员国总数(51 个)的20 % ,为适应大批新独立的亚非拉国家加入联合国的新形势,经过多年酝酿,于1 965 年将非常任理事国从6 个增加到10 个,常任理事国保持原来的5 个不变,这样安理会成员总数为15 个,一直保持到现在。但是,现在联合国的会员国已增加到了188 个,15 个安理会成员就变成只占会员国总数的7 . 9 % ,显然已不能反映发展壮大后的联合国的现实,说明安理会的代表性已大大下降,必须予以扩大,这是没有争议的。
从1992 年开始,联合国正式酝酿安理会改革,1 993 年根据联大有关决议成立改革小组,广泛听取各国意见和建议。从那以后,每年的联大都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激烈辩论。几年来,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安理会扩大的原则和担任常任理事国的条件两大问题上。广大发展中国家主张安理会的扩大必须遵循两项原则:一是国家不分大小、强弱,一律平等,反对只接纳一、二个经济发达的大国作为常任理事国,而把发展中国家排除在外,指出决不能把安理会变成“富国俱乐部,' ;二是接纳新成员要按地域均衡分配。不结盟运动外长于1994 年10 月在纽约开会,在声明中强调了这两项原则。目前安理会内席位分配对欧洲、西方国家有利,它们占有4 个常任理事国席位和至少3 个非常任理事国席位,显然是不合理的。但西方发达国家多年来一直反对这两项原则。直到1997 年夏天,美国才突然一反常态,改变了以往只同意吸收德、日两国担任新常任理事国的立场,宣布它还将同意支持三个发展中国家占有常任理事国的席位(亚非拉三个地区各占一席),至于哪些发展中国家可作为候选国,美国说让它们自己去争。观察家们对美国这一转变有多种不同的解释。一种解释是美国为了换取发展中国家对美国削减会费要求的支持;另一种解释是美国明知要从发展中家国家中产生三个常任理事国的候选国决非易事,但这一态度既可赢得发展中国家的好感,又可以使安理会扩大问题继续拖延下去,因为它内心深处也并不真正愿意德、日两国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①
另一个问题是挑选常任理事国的条件和标准。虽然大家都认为《 宪章》 第23 条第1 款中的有关规定仍然有效,与哥际上分歧很大。发达国家强调能否对维护国际和平、安全以及贡献,地理分配并非是要考虑的惟一标准;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不应过分强调经济和军事实力。那些想争当常任理事国的国家都尽量提出有利于自己的条件和标准,例如,日本强调“担任常任理事国应首先考虑该国在政治、经济和其他方面是否具有全球性的分量”,一再声称它“不能只是给联合国支付大笔会费,而在安理会内没有发言权。”近年来,日本还威胁说,如果再不能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它将削减所缴的会费。印度和尼日利亚则强调人口资源和未来经济潜力的重要性。
在西方国家主要是美国同意接纳三个发展中国家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后,分歧又转到安理会扩大的规模和时间等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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