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甲公司、唐某、金某、夏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乙公司。公司注册资本33.5万元,甲公司出资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唐某、金某、夏某分别出资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2006年4月25日唐某、金某以口头形式向甲公司说明要将股权转让给丙公司,同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于2006年5月1日召开股东会的通知,甲公司收到了该通知。
2006年5月1日乙公司召开股东会,唐某、金某、夏某出席了股东会,甲公司没有出席。股东会形成如下决议:(1)同意收丙公司为乙公司股东;(2)同意唐某、金某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丙公司;(3)免去唐某、金某的董事职务;(4)修改公司章程。5月2日,唐某、金某与丙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5月8日乙公司按上述股东会决议向工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甲公司以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理由向法院起诉唐某、金某、夏某和丙公司,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
(2)请求法院确认同意唐某、金某与丙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问题:甲公司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