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公司减员,我在公司工作十年了,上一次合同是07年12月31日签定的,下个月就要到期,如果公司不与我续签,我将会有赔偿吗按照各位的提供的答案,那我前面的8年就是白为公司服务了,没有任何的补偿费了?是这样理解吗?旧劳动法(08年1月1日以前),就可以执行N+1的政策,对吧.对于新劳动法,为什么不把之前的服务年限也纳入进来计算补偿费呢?还有一点,,为什么新劳动法不把原来的旧的N+1的赔偿也算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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