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户口政策

我和男友都是外地人,我男友现在找工作有一个公司不是很大(他是船员今年的应届生),但是公司可以把户口给迁到青岛胶州,请问如果不是这个途径迁往胶州户口要有什么政策啊?如果将来他的户口在胶州想迁到青岛市区或者三区是不是照样麻烦呢??谢谢!

胶州市2015年最新户籍政策如下: 全面放宽城镇落户条件,鼓励外地居民和我市农村居民到城镇落户。

(一)符合下列购(租)房条件之一的,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落户。

1、在我市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且拥有房屋所有权的。

2、在我市城镇租住保障性住房、驻胶部队产权分配使用或部队集资购买的房屋。

(二)与我市城镇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两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或工作地申请落户。

1、具有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含专科),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

2、45周岁以下,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半年且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半年以上。

(三)凡在我市城镇投资兴办实业或者注册个体、私营企业,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且依法经营满一年,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一年以上,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或经营地落户。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被投靠人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可以申请投靠落户。

1、夫妻投靠,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口其配偶可办理落户。

2、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只要一方户口在本市,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办理落户。

3、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或病残成年未婚子女需投靠本市监护人的、原系本市户口的父母到青藏高原工作或边远省区从事地质勘探工作,其未成年子女或病残成年未婚子女无法随身抚养,需投靠具有本市户口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可办理落户。

4、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父亲满60周岁,母亲满55周岁,只要一方符合条件即可办理,如父母在户口所在地无生活基础的不受年龄限制。

5、夫妻一方服兵役或者死亡、失踪的,另一方和子女确与公婆或岳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申请投靠公婆或岳父母落户。

6、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离婚(或丧偶)满1年且随父母实际居住生活,在户口所在地无房产无生活基础的,可申请投靠父母落户。

扩展资料:

胶州市其他落户条件:

1、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的,可为收养子女办理落户。

2、获得胶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者青岛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城镇落户。

3、经胶州市级及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录用和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4、经审核批准的中央、省、青岛驻胶单位系统内组织人事部门调入的人员。

5、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省、青岛市等有关落户规定的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无军籍离休干部,可在安置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6、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可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7、原系我市户口的退学人员、境外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可回原户籍地落户。

8、本市生源的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且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随父母落回原籍。

9、引进体育、文艺等特殊专业人才,由相关部门报市政府审定后,市公安局负责办理落户。

参考资料来源:胶州政府-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10-29
小城镇户口

2008年10月28日 信息来源:胶州市公安局

一、办理依据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小城镇户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公发【2001】14号)和《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胶政发(2002)136号)。
二、办理条件
(一)实施范围
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实施范围为市区、镇政府驻地。
(二)条件
1、夫妻分居两地,申请投靠配偶进城镇落户的;在农村居住的父母,申请投靠子女到城镇居住的(省外父需年满60周岁,母需年满55周岁);寄养在农村或原在农村无亲属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进城镇投靠父母的。
2、购买商品房或经批准自建住宅,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允许购房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的户口迁入。
3、外商、华侨和港、澳、台胞投资兴办实业,可准许投资者的亲属,企业所聘用的主要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
4、国内客商及个体私营业主投资兴办实业,可准许投资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企业所聘用的主要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
5、有用人单位需要,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两年以上且工作满半年的均可落户。对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未落实用人单位的,可先办理落户手续,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随同落户。对于到乡镇工作的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可落户市区。
6、在城镇驻地内成建制村居住的农业户口人员,经青岛市公安局发给《准予改登城镇居民户口通知书》的,本着自愿原则,可准予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三)其他:
1、凡居住在城区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在本市工作的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迁入城区;
2、夫妻投靠取消年龄和结婚年限的限制;投靠方系农业户口的,可在被投靠方登记为城镇户口;
3、在外地工作的胶州籍人员,因离休、退休、辞职等原因,需回原籍投靠配偶、子女的,在城区或新规划建设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迁入并登记为城镇户口。
4、经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聘用的各类专业人才及其无业配偶、未婚子女;
5、具有中专、中技以上学历(含中专)正式就业的,在单位所在地落户;
三、办理程序
1、受理;
2、调查核实;
3、审核;
4、发证。
四、提交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转办人(指随迁随转的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3、育龄妇女需原户口所在地乡镇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除上述材料外:
(1)符合夫妻投靠或配偶随迁条件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投靠方系非农业户口的,需投靠方所在地劳动部门出具的无职业证明或待业证(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2)符合父母、子女投靠条件的,需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随迁子女,男超过22周岁、女超过20周岁的需同时出具原户口所在地村委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随迁父母为非农业户口的提供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有合法固定住所迁(移)入条件的本市居民,需出具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抵押证和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4)符合投资迁(移)入条件的,需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证明及劳动、人事部门的劳动合同或聘书原件及复印件等;
(5) 被企业单位录用的需劳动合同和花名册、工龄证明、单位证明及缴纳养老保险单等;
(6) 规划区内村庄的村民改登城镇居民户口的需出具村委申请和市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证明;
(7) 符合离(退)休、辞职回原籍投靠配偶、子女的,需离(退)休、解除劳动合同书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辞职批复原件及复印件,原户口所在地劳动、人事部门的籍贯证明、原籍村委会或单位证明投靠夫(妻)的需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投靠子女的需派出所、(村)居委会、单位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8)其它必须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办理期限
省内迁入15个工作日,省外迁入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鲁价费发[2006]231号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准迁证工本费每张5元;户籍证明每张5元;居民户口薄每本10元。(由办事人到派出所交费)
七、办事科室
胶州市公安局户政科
八、联系电话
0532-82207096、82207097
第2个回答  2009-10-22
户口这个东西很麻烦。想自己弄的话就要到男的所在户口地居委会讲清原委得到户口证明,到该区域派出所提取户口,然后到胶州派出所(工作地所属派出所落户口).貌似户口改了身份证也要领新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5-07-20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青政发[2007]1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主管机关,要按照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户口登记和门(楼)牌管理制度,实现一体化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村(居)委会不得对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设置任何限制或附加条件,坚决杜绝对办理户口人员收取城市增容费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二、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一)专业人员落户条件
  1.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内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2)年龄5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
  (3)男年龄50周岁、女年龄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聘用期或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已履行满一年,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
  (4)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高级技工或经市政府研究确定的紧缺专业毕业生和具有特殊才能人员,聘用期或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
  高级技工引进工种范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情况按年度向社会公布。
  (5)年龄20周岁以下(特殊专业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获得全国性正式比赛前6名,省级正式比赛前3名或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的人员,本人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2.在市内四区和崂山、黄岛、城阳区(以下简称三区)内有接收单位,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大专学历(含高级技工学校学历)且聘用期满三年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3.在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五市)城区内有接收单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含技工学校学历)或虽无学历但聘用期达到8年以上并已同时缴满养老保险费年限的,本人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4.在五市和三区城区以外镇驻地,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可在住所所在地落户。虽无合法固定住所,但在小城镇内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录、聘用的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毕业生、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或被这些单位引进的人才,本人可在单位所在地落户。
  (二)投靠人员落户条件
  1.属夫妻投靠的,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口其配偶可办理落户。
  2.属父母投靠子女的,须父亲满60周岁,母亲满5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可办理落户。
  3.属子女投靠父母的,父母只要一方户口在本市,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办理落户,但不包括结婚后离婚和丧偶的子女。
  4.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或病残成年未婚子女需投靠具有本市户口的其他近亲属的,父母在青藏高原工作或在边远省区从事地质勘探工作,其未成年子女或病残成年未婚子女无法随身抚养,需投靠具有本市户口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可办理落户。
  5.符合收养法规定,已办理收养登记的,可办理落户。
  6.经批准回市区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可进市区落户。
  7.原是本市户口的退学人员、境外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可回原户籍地落户。
  (三)投资创业人员落户条件
  1.在市内四区和三区城区内注册个体、私营企业的创业人员,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配偶有接收单位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办理落户。
  (1)当年实际纳税10万元、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20万元或连续5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30万元以上。
  (2)招用城镇失业人员30人,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2.外地来青注册的各类企业,在市内四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允许本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签订5年劳动合同、在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的业务骨干办理落户。三区城区落户条件同比减半。
  (1)当年实际纳税200万元、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300万元或连续5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500万元,可迁入5人户口。
  (2)招用城镇失业人员100人,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迁入5人户口。
  (3)留学回国人员创办企业当年实际纳税5万元,可迁入2人户口。
  3.在五市的投资创业人员落户,按照国家小城镇户籍管理规定执行。
  (四)组织调动、复转退伍军人、随军家属落户条件
  1.青岛市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调动者。
  2.录用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
  3.经审核批准的中央、省驻青单位系统内组织人事部门调动者。
  4.复转退伍军人(含转业士官)进市落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5.随军家属落户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41号文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6.军休干部进市落户,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作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7.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进市落户,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05〕1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购房人员落户条件
  具有稳定经济收入或生活来源的外来人员,在市区(市内四区和三区)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地产权证》,并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一次性迁入购房所在地落户。
  (六)劳动模范等先进人员落户条件
  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山东省以上荣誉称号的本市外来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迁入落户。
  (七)实行人才户口城乡自由流动政策
  城市各类中高级科技人才、技能人才和已在城市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愿到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其户口既可保留在原城市,也可迁往工作地区,也可以再由工作地区迁回原居住城市。
  (八)实行居住证制度
  凡属本市行政区内引进人才,而不办理落户或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或在青工作已取得《山东省外来人才聘用证》、或符合《青岛市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可以办理居住证,凭证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搞好相关政策的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事、教育、劳动保障、建设、国土资源、农业、发展改革、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深入研究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认识,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将国家对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实施相应政策的依据,由目前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划分,尽快统一到以居民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承包土地,或长期从事林牧业等生产)来划分,建立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积极配合,农村居民身份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确认,切实落实好计划生育政策。全市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后,对涉及土地、社会保障、人口计生、优抚、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村(居)委会换届选举选民及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等方面规定,省有关部门已出台贯彻意见的,由各相关部门依据省有关规定制定出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政策,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执行,暂未出台贯彻意见的,有关部门仍可按照我市现行政策实施。
  本通知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简化入市落户条件和办理程序的通知》(青政发〔2003〕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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