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记到期是否需要去重新登记?

抵押借款合同,借款人用自有的机器设备作抵押,在工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
现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都有效未终止,但在工商局的登记时间快到期了(一年),是否需要去工商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依据的法条是哪个呢?谢谢!

抵押登记不受时间限制,一般应与主债权诉讼时效相同,即主债权期满后两年或者三年,不应笼统地写为一年、二年、三年等。对于原合同,抵押人明确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办理了抵押登记。

而在登记有效期间,抵押人明示同意继续为新合同提供抵押,这种情况下,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抵押有效,不能免除抵押人的责任。

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在质押期内,有价证券到朗时,可选择以下处理方式:借款人与贷款人共同兑现,并偿还贷款或转换为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借款人用贷款人认可的等额有价证券调换到期证券。

抵押或质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转移、拆迁、出租、变卖、馈赠;用有价证券进行质押的,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扩展资料:

《贷款通则》第12条规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209条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未办房屋抵押登记 小心借款有去无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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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3
1、抵押权是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产生的,因为你所说的债权是一直存在的,因此,你的抵押权还是存在的,不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

2、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因此,你的抵押登记在先,你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4
有抵押期限的,在期限届满之日起抵押权消灭。如果继续抵押,应该重新签订抵押协议,并登记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9-10-13
抵押有期限,到期后重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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